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2〕70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一大队。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一大队作出江公(交)行罚决字〔2022〕44079129000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江公(交)行罚决字〔2022〕44079129000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我驾驶粤JA9XXX中型货车进入龙湾高速路口时显示没有超重,交警工作人员对我进行超重违法处理,我认为是在高速公路上因超重进行处罚是错的,要是在其他的路上行驶处罚是对的。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情基本情况
2022年07月19日10时44分,申请人驾驶粤JA9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在珠三角环线高速317公里500米,实施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认定其行为构成“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
二、认定行为违法与处罚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1.我大队认定申请人实施“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我大队民警依法查明,2022年07月19日10时44分,申请人刘某驾驶粤JA9XXX号轻型厢式货车行至珠三角环线高速317公里500米,实施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被我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信息,该车总质量:4495KG,整备质量:3200KG;核定载质量:1100KG,后经新会会城治超卸货场称重检测,该车实测总重量:7510KG,超限标准:4495KG,超限值:3015KG,超限率:67%。粤JA9XXX号轻型厢式货车确实存在超载违法行为。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认为该行为构成了“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被现场执法民警执法记录仪现场记录,违法过程清楚,违法证据清晰可辨。
2.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实施“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贰仟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条文规定,量处适当。
3.我大队处理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自2022年07月19日我大队民警依法收集该违法行为记录资料证据后,在法定期限内,我大队民警对该违法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依法制作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44079164100XXXXX,违法代码:1645),并告知当事人请于15日内携带本通知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到我队高速一大队办证室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07月19日下午16时许,申请人到我大队交通违法办证室,处理粤JA9XXX号轻型厢式货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处理过程中,我大队工作人员根据该违法行为收集的证据资料并核准无误后,明确告知申请人:其驾驶的粤JA9XXX号轻型厢式货车,在2022年07月19日10时44分行至珠三角环线高速317公里500米,实施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处以罚款2000元,记6分的处罚,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告知相关情况后,民警依法制作了江公(交)行罚决字[2022]44079129000XXXXX号《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现场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确认及签名,整个过程符合法律程序规定。
三、执法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四、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意见
申请人认为: 2022年07月19日10时许,驾驶粤JA9XXX号轻型厢式货车行至珠三角环线高速317公里500米,因实施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被我队民警当场查获,对在高速公路上因超载进行处罚表示不服。
对申请人提出的“对在高速公路上因超载进行处罚表示不服”的答复意见。
申请人刘某所提出在2022年07月19日10时44分在行至珠三角环线高速317公里500米,因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处罚,认为在高速公路上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是错误的定性,现申请撤销其“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经我大队调查,当班民警依托龙湾收费站广场开展交通大整顿专项行动,而申请人刘某驾驶粤JA9XXX号轻型厢式货车经过龙湾收费站准备上高速时,被我大队民警发现该车涉嫌超载,于是民警示意申请人刘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不是申请人刘某所说的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拦截的。我大队民警现场执法适用法律条例正确,定性准确,因此我大队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在龙湾收费站广场开展交通大整顿专项行动,申请人驾驶粤JA9XXX号轻型厢式货车行至珠三角环线高速317公里500米,即经过龙湾收费站准备上高速时,被申请人民警发现该车可能涉嫌超载,被申请人民警示意申请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信息显示,粤JA9XXX号轻型厢式货车总质量:4495KG,整备质量:3200KG;核定载质量:1100KG。新会会城治超卸货场初检(检测单号:10022022071XXXXX),该车实测总重量:7510KG,超限标准:4495KG,超限值:3015KG,超限率:67%,申请人签名确认以上检测数据无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了“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民警对该违法记录内容进行审核,制作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编号:44079164100XXXXX,违法代码:1645),并告知申请人请于15日内携带本通知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到被申请人办证室接受处理。
2022年7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交通违法办证室处理粤JA9XXX号轻型厢式货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民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后,被申请人作出江公(交)行罚决字〔2022〕44079129000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记载:被处罚人于2022年7月19日10时44分,在珠三角环线高速317公里500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实施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代码16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罚款贰仟元,记6分的处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救济权利,处罚决定书现场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确认并签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佐证。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本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将被处二千元罚款,记6分的处罚。本案中,申请人驾驶粤JA9XXX号轻型厢式货车行至珠三角环线高速317公里500米,即经过龙湾收费站准备上高速时,被申请人民警发现该车可能涉嫌超载,被申请人民警示意申请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信息显示,该车总质量:4495KG,整备质量:3200KG;核定载质量:1100KG。新会会城治超卸货场初检(检测单号:10022022071XXXXX),该车实测总重量:7510KG,超限标准:4495KG,超限值:3015KG,超限率:67%,申请人签名确认以上检测数据无误。据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存在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贰仟元、记6分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违法行为时,告知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后向其出具了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权利,以上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江公(交)行罚决字〔2022〕44079129000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江公(交)行罚决字〔2022〕44079129000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被申请人和本府为共同被告,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