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16〕22号
申请人:张某(江海区某五金厂的经营者),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
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江环罚字〔2016〕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