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2〕79号
申请人:李某、唐某等广东省台山市赤溪镇某村12名村民。
被申请人: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申请人李某、唐某等13人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主要理由有:
申请人系广东省台山市赤溪某村村民,该村集体所有的林地因“黄茅海跨海通道T5合同段某工程有限公司钢筋制造厂房的建设项目”违法占用。申请人于2022年7月17日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公开该厂房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且该申请文件已于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但申请人至今尚未接到该部门任何书面或电话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且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至今未予以答复,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关于申请人2022年7月19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的说明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称,其于2022年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公开“黄茅海跨海通道T5合同段某工程有限公司钢筋制造厂房的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并提供 EMS 物流信息查询截图,截图显示2022年7月19日已由他人代收该邮件。
经被申请人负责信函签收科室核查,被申请人未在7月19日当日收到该邮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故此行政复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该邮件是否已妥投。
为查清该件的投递情况,被申请人于9月15日去函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分公司(下称邮政城区分公司),请其协助查询该邮件情况,并提供签收凭证。邮政城区分公司于9月21日函复被申请人,称经查询无法找到该邮件投递签收单。邮件投递签收单关联邮件定性,系本案重要证据,直接影响案件审理,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9月21日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微信公众号提起申诉,请邮政部门介入查明。 邮政城区分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函复被申请人,邮政城区分公司暂无法提供邮件118258265XXXX的签收凭证,视作丢失处理。
上述情况证明,被申请人系基于不可归咎于被申请人的因素而未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不具有主观故意。
二、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书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的说明
1.关于申请人2022年8月26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说明
2022年8月26日,被申请人首次收到申请人唐某等13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李某等人)》(被申请人负责信函签收科室工作人员已在快递签收单上签收),其申请公开台山市某经贸科技创新基地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资料。收到申请后,被申请人于8月 29日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确认其诉求。9月2日,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并以《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江发改投资函〔2022〕X号)正式答复申请人,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台山市某经贸科技创新基地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资料”等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径向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公开。9月7日,申请人签收答复相关文件。
上述情况证明,被申请人首次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及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2.关于申请人2022年8月29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的说明
2022年8月29日,申请人向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公开台山市某经贸科技创新基地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资料。9月5日,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台发改函(2022)X号)告知申请人。因相关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台山市政府分别于9月5日、9月13日征求第三方意见,目前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该信息已通知申请人。
上述情况证明,申请人已向有权公开机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关于申请人2022年7月19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因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2022年7月19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未能在时限内办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黄茅海跨海通道T5合同段某工程有限公司钢筋制造厂房的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经核查,被申请人未收到该项目申请,也未办理该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特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非因主观故意,而系基于不可归咎于被申请人的因素而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提起复议的理由依据不足,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17日,申请人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邮寄邮件118258265XXXX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黄茅海跨海通道T5合同段某工程有限公司钢筋制造厂房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申报材料相关信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中国邮政EMS查询单显示,江门城区白沙营业部投递员肖某投递,办公室于2022年7月19日11时33分签收。被申请人核查,被申请人认为未在2022年7月19日当日收到邮件118258265XXXX。2022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分公司发《关于查询118258265XXXX号邮件投递情况的函》,请求其协助查询118258265XXXX邮件是否已妥投的情况,如已妥投请出具签收凭证。2022年9月21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分公司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查询118258265XXXX号邮件投递情况的复函》,指经查询,无法找到118258265XXXX邮件投递签收单。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1日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微信公众号提起申诉,请邮政部门介入查明。2022年10月8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分公司出具《关于邮件118258265XXXX投递情况的说明》,称邮件118258265XXXX于2022年7月19日到达江门邮政白沙揽投递站,当天我司安排投递,经查找,我司暂无法提供涉案邮件118258265XXXX的签收凭证,视作丢失处理。
另查明,2022年8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台山市某经贸科技创新基地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报告、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之后,于2022年9月2日向申请人作出江发改投资函〔2022〕X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佐证。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首先要证明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中,申请人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邮寄邮件118258265XXXX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黄茅海跨海通道T5合同段某工程有限公司钢筋制造厂房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和申报材料相关信息。申请人提交的EMS中国邮政速递邮件118258265XXXX查询单显示,江门城区白沙营业部投递员肖某投递,办公室于2022年7月19日11时33分签收。而被申请人主张未收到EMS中国邮政速递邮件118258265XXXX,提交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分公司出具《关于查询118258265XXXX号邮件投递情况的复函》,该函证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城区分公司无法找到118258265XXXX邮件投递签收单;提交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分公司出具《关于邮件118258265XXXX投递情况的说明》,该说明证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城区分公司暂无法提供涉案邮件118258265XXXX的签收凭证,视作丢失处理。申请人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邮寄邮件118258265XXXX,申请人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寄递服务协议,按约定将邮件送达是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尽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举证责任,本府采信被申请人的证据,支持被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收到EMS中国邮政速递邮件118258265XXXX,自然被申请人也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此,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驳回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为第三人,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