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2〕55号
申请人:李某、文某。
被申请人:蓬江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某、文某不服被申请人蓬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蓬江区府)于2022年5月7日作出的蓬府信息公开复〔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蓬江区府于2022年5月7日作出的蓬府信息公开复〔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四项、第五项答复,要求蓬江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及唯一住房一处。因银洲湖高速公路建设,申请人宅基地及房屋面临征收。为了解实际情况,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以EMS邮政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要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采取邮寄或者快递方式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2022年5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蓬府信息公开复〔2022〕X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便民的原则,信息公开方式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房屋征收、土地征收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应当主动公开;对于依申请公开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另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申请人应当将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在被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但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公告,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异议权、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按照被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而不是只是告知申请人一个网址,要知道申请人只是普普通通的农民,根本就不知道网址是什么,怎么登陆,怎么查询。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作出涉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第十一条的规定,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蓬江区府办”)作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受理被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回复,主体适格。
二、答复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被答复人李某、文某于2022年4月7日通过邮递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于4月12日收到被答复人通过邮递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通过电话联系被答复人李某,并确认答复书邮递签收方为李某一人即可,随后答复人于5月10日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蓬府信息公开复〔2022〕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答复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正当。
三、答复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蓬江区杜阮镇某村的宅基地及房屋所在地块(具体位置分别为某村14X号、18X号)的银洲湖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准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地补偿所需资金足额到位且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证明。
(一)关于答复书的第一项答复。经调查,由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制作,文件流转至县(区)级自然资源部门需要一定工作时间,答复人在作出答复时尚未获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相关信息。据此,答复人已在作出答复前通过电话告知被答复人李某尚未获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相关信息,拟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被答复人李某表示已收悉该情况,并请求答复人对申请内容中现有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人告知李某、文某等被答复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二)关于答复书的第二、三项答复。由于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位于蓬江区杜阮镇某村的宅基地及房屋所在地块(具体位置分别为某村14X号、18X号)的银洲湖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和“位于蓬江区杜阮镇某村的宅基地及房屋所在地块(具体位置分别为某村14X号、18X号)的银洲湖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所需资金足额到位且专款专用专户储存证明”信息并非由答复人制作或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不属于答复人公开。答复人已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被答复人有关信息并非由答复人负责公开,并告知其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答复人已履行了合理指引告知义务,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三)关于答复书的第四、五项答复。经调查,由于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位于蓬江区杜阮镇某村的宅基地及房屋所在地块(具体位置分别为某村14X号、18X号)的银洲湖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公告”信息和“位于蓬江区杜阮镇某村的宅基地及房屋所在地块(具体位置分别为某村14X号、18X号)的银洲湖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信息已经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答复人已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被答复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履行了合理指引告知义务,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而“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信息属于答复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答复人已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被答复人该信息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决定不予公开。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当维持。请江门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蓬府信息公开复〔2022〕X号)。
本府查明:
一、2022年4月11日,申请人李某、文某向被申请人通过EMS快递提交《蓬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上载明了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所需政府信息为:“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蓬江区杜阮镇某村的宅基地及房屋所在地块(具体位置分别为某村14X号、18X号)的银洲湖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准文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地补偿所需资金足额到位且专款专户储存的证明。”所需信息的用途为“了解实际情况”;是否申请减免费用为“不申请”;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快递”。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李某、文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手机截图显示的李某、文某宅基地位置示意图(高德地图)。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签收了该政府信息申请。
被申请人蓬江区府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公文系统的“机构文件”项下通过检索“银洲湖高速、批复”、“广东省、银洲湖高速公路、批复”、“银洲湖高速公路、批复”、“银洲湖高速公路、用地批复”、“银洲湖高速公路、社会稳定评估”、“银洲湖高速公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银洲湖高速公路、专款专用专户”、“银洲湖高速公路、征地补偿资金”等关键字搜索,系统均显示“暂无数据”。蓬江区人民政府官网“政府信息公开”页面“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项下“公示公告”栏中,显示索引号为“11440700MB2C08779G/2020-00138”的信息,名称为《银洲湖高速拟征收土地公告》(江征预公告字【2020】55号),发布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页面网址为http://www.pjq.gov.cn/jmpjqzrj/gkmlpt/content/2/2144/post_2144711.html;索引号为“11440700MB2C08779G/2021-
00058”的信息,名称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江自然公告字【2021】50号),发布日期为2021年3月19日,页面网址为:http://www.pjq.gov.cn/jmpjqzrj/gkmlpt/content/2/2276/post_2276535.html。
三、2022年5月7日,蓬江区人民政府作出蓬府信息公开复〔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明确向李李某、文某作出答复,答复书中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一、二、三项要求公开的内容,根据查询检索结果及其自身职能作出给出相应的指引。对申请人要求申请公开的征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公告等两份文件,因该两份文件已在蓬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在答复书第四项、第五项中向申请人提供了网址链接。答复书同时向两申请人告知了不服答复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及期限。2022年5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向两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李某于2022年5月11日本人签收。
李某、文某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作出的蓬府信息公开复〔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四项、第五项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本案案情复杂,本府于2022年7月5日决定对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天(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延长至2022年8月18日前)。因被申请人提出就本案纠纷与申请人进行协商,本府于2022年8月1日中止对本案的审查。2022年8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李某送达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江自然公告字〔2021〕50号)、《银洲湖高速拟征收土地公告》(江征预公告字〔2020〕55号)。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文某向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就其所掌握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其法定职权,对此本府依法予以确认。
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一)(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裾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 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四、五项答复,即申请人要求公开“位于蓬江区杜阮镇某村的宅基地及房屋所在地块(具体位置分别为某村14X号、18X号)的银洲湖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征地公告”和“位于蓬江区杜阮镇某村的宅基地及房屋所在地块(具体位置分别为某村14X号、18X号)的银洲湖高速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政府信息应以书面形式而不是以提供网址的方式进行答复。首先,针对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四项、第五项所涉政府信息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处置问题。由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涉案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网站查询方式、途径并无不妥,且本案在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也按照申请人要求直接提供涉案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纸质文本,申请人李某本人也实际予以签收,即被申请人已按照实际依法履行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其次,针对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五项所涉“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的处置问题。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通常会向当事人出具载明行政行为内容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在获得法律文书时,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作为文书内容的一部分,即可被当事人所知悉。若当事人未能获取该法律文书,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依法查阅行政执法卷宗等方式获取。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适用法律错误,可以直接针对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不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文书的其他指定内容。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公开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明确告知申请人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属于该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申请人在取得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仍然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单独公开上述方案的批准文件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另外,由于上述批准文件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经权衡认为不公开上述信息更有利于保证行政行为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等)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申请人已经获知具体方案的处理结论,其所申请公开的相关领导批示、会议纪要,处理意见等批准文件,属于行政机关内部或者行政机关之间对于案件处理的意见交换,被申请人不予提供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府对此也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2022年4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等材料,申请人要求通过邮寄方式获取纸质版的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依法送达上述涉案文书,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签收。被申请人已在法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7日作出的蓬府信息公开复〔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江门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