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2〕100号
申请人代表:李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广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李某等19人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广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海湾管委会)不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广海湾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等19人系台山市赤溪镇某村村民,现因“台山市大广海湾经贸科技创新基地基础设施项目”,上述申请人的土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进一步了解该建设项目所占用土地的征收情况,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书、土地利用总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如涉单独选址项目申请公开:用地预审文件、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向江门市广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邮寄了申请文件,经查该文件已于2022年9月28日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但申请人至今尚未接到该部门任何书面或电话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至今未作答复,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
李某等19人于2022年9月2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信息”,经查不属于本机关制作,亦不属于本机关获取,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我方本着对群众负责的态度于2022年11月10日征求赤溪镇人民政府、台山市自然资源局意见,其中台山市自然资源局答复该信息已主动公开。因此我方于2022年12月1日向申请人李某等19人作出答复,建议其径向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咨询。
本府查明:
申请人李某等19人系台山市赤溪镇某村村民,为了解“台山市大广海湾经贸科技创新基地基础设施项目”所占用土地的征收情况,于2022年9月27日填写了《江门市广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所需的政府信息为“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等。如单独涉选址项目申请公开:用地预审文件、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为“纸质文本”,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为“邮寄”。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将上述申报表邮寄给被申请人,并在快件封面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快件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签收。
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向台山市赤溪镇人民政府、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制发《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广湾函〔2022〕26号),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就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向两单位征求意见。台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1月11日书面函复被申请人,明确涉及土地征收方面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涉及征地预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信息已在政府网页及被征收集体进行公示。2022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李某等人制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制作、获取的信息,依法不属于其公开的范围,建议申请人径向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台山市赤溪镇人民政府咨询,并同时告知了复议和诉讼等权利。
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向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被申请人作为江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法律授权行使相关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法履行对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本府确认其法定职责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时限及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提交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8日予以签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于2022年10月28日前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但是申请人直至2022年11月10日才制作正式函件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后于2022年12月1日向申请人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对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确定、答复期限和具体答复方式作出分类规定,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明确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在涉案《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其制作、获取的信息,不应由其履行该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主张于法无据,本府对此不予支持。此外,因在本案审查期间,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2月1日向申请人制作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即被申请人已最终实际履行涉案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人已向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另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实现其诉求,本案承办人也已电话向申请人释明情况,故本府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另行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江门市广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