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0〕67号
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某工艺制品厂(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某工艺制品厂(以下简称“某工艺制品厂”)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江蓬环罚〔202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2月28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江蓬环罚〔202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其免于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主要事实依据不足
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主要依据为涉及申请人18年前取得相关环评报告中注明其主要材料、工艺只有染色,没有丝印、喷色,认定申请人存在扩建生产工序是错误的。申请人的50多道工艺其中包括丝印、喷色两道工艺,染色包括粘色、印色(丝印)、涂色、上色、画色、刷色、浸色、喷色、绘色,申请人于2019年由原江门市杜阮镇某美工艺制品厂(以下简称“某美工艺制品厂”)与江门市某雅工艺有限公司杜阮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雅杜阮分公司”)合并,上色与染色工艺含义相同,即包括所有原材料上的表面上色效果处理,从而证明申请人生产工艺丝印、喷色不属于扩建生产项目工序。具体包括:
(一)申请人从事的人造花果生产项目工艺中的丝印、喷色不属于扩建项目范围。申请人持有《营业执照》关于“经营范围:生产、销售:人造花果、灯饰、白胶浆。”申请人申领取得上述《营业执照》证明其从事生产经营前是通过了环保、消防等行政审批手续,其产品从原料到成品,工艺流程合法、合规,且已实际取得相关环境保护建设项目手续,由于当时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丝印、喷色这两道工艺用量少,故相关环评报告简述中没有记录,只说明主要材料、工艺流程。另外,申请人之前生产人造花果必须包括丝印、喷色两道工序,否则其生产的人造花、叶子、花片、果坯都是白色的,无法生产出有多种颜色的产品。此外,涉及申请人18年前和现在取得的环评报告只是一字之差,即印、染之分,且之前环保部门多年现场检查均没有提及申请人生产中的丝印、喷色属于扩建项目。
(二)申请人从事的人造花果生产项目生产工艺中的丝印、喷色不需要另行办理环评手续。申请人从原料布、塑料到成品共计50多道工序,其中的丝印、喷色只是生产人造花果之中的两个工艺,整个生产过程中产生少量废水、废气都集中处理并达标排放。另外,染色包括所有产品上色,丝印就是印色、染上颜色,即在物质表面进行效果处理,申请人的丝印工艺,包括印纹台只是20多米长的一张台,喷色只有两个位的两支小噴枪,每年开工不足60天。人造花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少量废水、废气,涉及废水、废气的环境保护配套治理设备已分别于2018年、2019年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报告。此外,申请人的环保费一直交至2017年,2018年换发《排污许可证》一直没有结果且回复还在批复之中,环境保护配套设备的验收也没有实际结果。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从原料到成品整个工艺流程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证据,以及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活在技术鉴定,从而证明申请人的丝印、喷色工艺不属于扩建项目范围。
二、申请人一直重视环保管理,不存在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
(一)2019年申请人由某美工艺制品厂与某雅杜阮分公司合并前,因丝印、喷色工艺用量少,技术人员流失等原因基本没有使用,上述工艺均外发代工。2019年2月申请人合并成立后,同类产品数量增加,才将以前废弃不用的工艺改造成节能环保自动设备后准备投入使用,上色、染色实际上就是包括所有原材料上的表面上色效果处理。另外,由于上述两道工艺强制停止生产,只能外发代工,但代工数量少、单价贵而且进度慢从而影响其生产进度,导致申请人亏损严重,出现财务困难。
(二)申请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经被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检测均合格属于达标排放。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只是18年前的相关环评报告的表述不规范所致,“染色”应当更改为“印染”。而18年后的今天申请人也没有在环境保护上出现违规且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另外,申请人丝印、喷色使用的原材料全部由第三方检测环保合格并得到环保部门人认可,多年来申请人还主动、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花费资金淘汰以前不环保不节能的设备项目,基本上全部使用环保、节能、自动化设备,尽到企业对环境保护应尽的义务、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存在涉案违法事实,且没有主观违法故意和实际造成危害后果等,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免于涉案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江门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涉案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系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一)2020年5月6日、7月23日、8月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申请人在正常生产经营,申请人的人造花生产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塑料-啤花枝-(布料-裁剪)-染色、丝印、喷漆-烘干-组合-产品,染色、丝印及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治理设施(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高空排放,其中的丝印、喷漆为扩建工序,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在询问笔录中申请人的厂长唐某承认其单位人造花生产项目的丝印工序未未取得环评批复,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申请人的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第47项“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类别中“其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环评类别,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申请人的环境保护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的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第8-3号“违法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1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对申请人作出江蓬环罚告﹝2020﹞X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蓬环罚听告﹝2020﹞X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20年9月3日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责令立即停止扩建的丝印工序及喷漆工序项目的生产及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后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在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会议室举行听证会,并于2020年12月7日对申请人作出江蓬环罚﹝202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罚款200000元及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扩建的丝印工序及喷漆工序项目的生产的行政处罚,后于2020年12月10日留置送达给申请人。
三、针对涉案《行政复议申请书》陈述事实与理由的意见
(一)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人造花果、灯饰、白胶浆,营业执照是由工商部门颁发的,申请人领取到营业执照并不代表其人造花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江环评﹝2002﹞表X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中记录其人造花果工艺流程为塑料-啤花枝-(布料-裁剪)染色-烘干-组合-产品,而实际上申请人的人造花果工艺流程为塑料-啤花枝-(布料-裁剪)-染色、丝印、喷漆-烘干-组合-产品,与前述环评文件对比明显扩建了丝印、喷漆两道工序,且申请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自建厂时就存在,直至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发现后才停止,违法情节并不属于情节轻微。
(二)申请人认为其丝印、上色工艺用量少就不需要搞扩建环评的主张是错误的。申请人的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第47项“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类别中“其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申请人在获取环评批复后,其生产工艺流程增加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应当针对扩建项目补充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而非申请人自我认为工艺用量少就可以不需要重新报批环评,并且扩建的丝印和喷漆项目在环评审批通过后还需要完成项目验收合格后方能够投入生产和使用。
综上,申请人在从事的人造花生产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清晰,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申请人主要从事人造花果生产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70366819XXXXX,主要经营场所为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某工业区,由某美工艺制品厂与某雅杜阮分公司合并成立。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江蓬环审〔2021〕X号《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某工艺制品厂(普通合伙)年产人造花50万打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门市蓬江区某工艺制品厂(普通合伙)年产人造花50万打改扩建项目选址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某工业区;原项目年加工白胶浆30吨,人造花50万打;本次改扩建拟对产品种类进行调整,不再生产白胶浆,并增加喷色、擦涂、浸胶和丝印工序,改扩建后项目年产人造花50万打;……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产生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七、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八、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另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向申请人颁发江环证第210XXX号《江门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五年,每年一月至四月年审。
2002年11月19日,申请人(原江门市杜阮镇某美工艺制品厂)作为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编号:江环评〔2002〕表X号),项目名称为生产白胶浆、人造花项目;生产规模:白胶浆30吨/年,人造花50万打/年;主要生产设备:反应斧1套,0.5吨锅炉1台,手动注塑机14台,冷却塔1个,裁床一台;该项目年外排工艺废水约为8.32吨/年,办公生活废水约为1.9吨/年,外排废气约为322公斤/年;工艺流程(人造花):塑料→啤花枝→(布料→裁剪)→染色→烘干→组合→产品……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江环建〔2002〕X号《关于江门市杜阮镇某美工艺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的批复》,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的评价结论和建议,同意在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某工业区兴建江门市杜阮镇某美工艺制品厂。该项目以醋酸乙烯、淀粉、塑料和水性染料等为原料年加工白胶浆30吨,人造花50万打。防治污染工程的设计须报我局审查,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项目竣工试产三个月内须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并向我局申报验收。经验收合格,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产。
2002年11月28日,申请人(原江门市某雅工艺有限公司杜阮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编号:江环评〔2002〕表X号),项目名称为生产人造花果8万打/年项目;主要生产设备:0.5吨锅炉1台,手动注塑机10台,发泡房1间,裁床一台;该项目年外排工艺废水约为6.32吨/年,外排办公生活废水约为0.89吨/年,外排废气约为139.5公斤/年;……工艺流程(人造花果):发泡塑料→发泡→(塑料→注塑)→浸胶→(裁剪→布料)→上色→烘干→组合→产品……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江环建〔2002〕X号《关于江门市某雅工艺有限公司杜阮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的批复》,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的评价结论和建议,同意在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某工业区兴建江门市某雅工艺有限公司杜阮分公司。该项目以塑料、布、涂料为原料年加工人造花果8万打。……防治污染工程的设计须报我局审查,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项目竣工试产三个月内须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并向我局申报验收。经验收合格,核发《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产。
2020年5月6日、2020年7月23日、2020年8月6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经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主要从事人造花果生产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塑料→啤花枝→(布料→裁剪)→染色、丝印、喷漆→烘干→组合→产品,在询问笔录中申请人的厂长唐某承认其单位人造花生产项目的丝印工序未取得环评批复,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另外,申请人的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第47项“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类别中“其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环评类别,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02年已分别办理环评审批(江环建〔2002〕X号、X号),原环评批复生产工艺仅为上色、染色,其中的丝印、喷漆为新扩建工序,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未经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染色、丝印及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治理设施(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高空排放。
2020年8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NO:1900XXX),责令其丝印工序立即停止生产,在完善环保手续之前不得生产。2020年9月1日,被申请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蓬环罚告〔2020〕X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蓬环罚听告〔2020〕X号),并于2020年9月3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2020年9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申请听证材料。
2020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主持召开了听证会,会中申请人认为:1.其厂以前做的环保手续申报的染色已经包括喷漆和丝印,不存在扩建生产项目的事实;2.其厂排放废水、废气都有进行检测,之前已办好环评手续,且领取相关排污许可证;3.其厂人造花的工艺是喷色不是喷漆,其产品是出口美国的,使用的是无害化环保涂料。听证会形成听证笔录。
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蓬环罚〔2020〕X号),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扩建的丝印工序及喷漆工序项目的生产,罚款20万元;并于2020年12月10日留置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予以受理,后于2021年2月9日、2021年3月23日分别作出延长、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文书。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表》《关于江门市杜阮镇某美工艺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的批复》《关于江门市某雅工艺有限公司杜阮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的批复》《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某工艺制品厂(普通合伙)年产人造花50万打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告》《听证会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凭证等材料为证。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据此,被申请人作为江门市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本案中,申请人于2002年作为建设单位填报涉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明确该单位人造花果生产项目工艺流程明显没有丝印工序,而相较于2002年环评报批文件和审批文件,2021年的环评批复文件明确该建设项目的产品种类已发生变动,不再生产白胶浆,并增加喷色、擦涂、浸胶和丝印工序,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审批文件,申请人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申请人并未办理。并且,申请人基于生产种类的调整及生产工序的增加应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在未经有关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将建设项目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也符合相关法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最低罚款数额,故被申请人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本府对此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行政执法人员到申请人生产经营地点开展现场检查,申请人的相关负责人在当场未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申请人签收上述文书并提出听证要求,被申请人组织听证后,经审核最终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直接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江蓬环罚〔2020〕X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