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17〕39号
申请人:江门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江门市某皮革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江门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江门市某皮革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原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的江环罚字〔2017〕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府提出了书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