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3〕48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赵海南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44070434100XXXXX),于3月14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编号为44070434100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二、请求确认当日非法拦截本人车辆的4人身份,并就4人非法拦截一事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请求确认当日非法抢夺申请人手机的人员的行为违法,
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请求认定当日编号17XXXX号人员非法搜身的行为违
法。
五、请求认定当日编号17XXXX号人员未按规定着装警服
的行为违法。
六、请求认定当日4名不明身份的人员驾驶警车的行为违法。
七、请求确认编号17XXXX号人员跨区执法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7时30分驾驶粤J8NXXX号二轮摩托车从新民大桥进入五邑路行驶,行驶至五邑路麻二入口时,一名交警驾驶摩托车在该入口对我方车辆进行非法拦截,直至江海区南山路路口将我截停,在调查询问过程中,一名交警摸了我裤带和衣服袋子,然后叫我把所有东西放在地上,让我出示驾驶证件,由于我本人只能出示电子驾驶证,未随身携带实体的行驶证。被申请人交警就以本人未随身携带行驶证,将本人的车辆暂扣,随后并出具了抬头为江门市公安局江海交警大队、编号为44070434100X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上面显示的印章单位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且仅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字,签署的警号为174XXX。综上所述,当天的所有执法人员涉嫌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案情基本情况
2023年2月初,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江海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江海交通警察大队”)在日常勤务中发现,有一辆号牌为粤J8NXXX号摩托车在明知有警力在执勤的情况下多次闯进五邑路主线的摩托车禁行区域,给该路段的交通安全造成了隐患,该车驾驶人(申请人)故意违法的主观恶性较大。2月15日7时24分左右,江海交通警察大队交警在五邑路巡查时又发现该车进入五邑路主线摩托车禁行区域行驶,而且还不断变换车道,险象环生,对其他正在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了安全隐患。江海交通警察大队巡查交警(警号174XXX)发现这一险情后,立即用对讲机指令路面执勤人员前去引导当事车辆,排除险情,劝阻交通违法。360XXX号辅警接到工作指令后,立即驾驶粤J05XX警摩托车并拉亮警灯进入指定区域等候当事车辆,7时27分,粤J8NXXX号摩托车进入360XXX号辅警的执勤区域,360XXX号辅警立即驾车上前指引粤J8NXXX号摩托车驶离摩托车禁行区域并要求驾驶员靠边停车,申请人在明知辅警要求其靠边停车的情况下仍然加速逃避,在车辆密集路段恶意蛇行穿插,给本来就车辆繁忙路段更增添了安全隐患,360XXX号辅警果断采取措施,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迫使申请人靠边停车,然后向带队交警汇报现场情况,等待交警过来现场处置。申请人下车后拒绝配合,360XXX号辅警马上通过对讲机紧急要求支援。随后,辅警360XXX号、辅警360XXX号、辅警360XXX号到达现场。7时39分左右,江海交通警察大队两名交警到达现场,17XXXX号交警依法对涉嫌闯摩托车禁行区域的申请人开展调查,174XXX交警负责外围警戒及疏导过往车辆。调查过程中,申请人无法出示粤J8NXXX号摩托车的行驶证接受检查,江海交通警察大队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开具了编号为44070434100X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扣留粤J8NXXX号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15日内到江海大队处理违法,如不服的可以60日内到江门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当场签名确认。
2023年2月23日,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江海交通警察大队开具编号44070434100X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存在瑕疵,并出具了江公交撤〔2023〕001号《关于撤销编号为44070434100X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决定》,要求江海交通警察大队撤销该强制措施凭证。江海交通警察大队接到该决定后,于2023年2月24日撤回了该强制措施凭证并将粤J8NXXX号摩托车退还申请人,同时口头告知申请人对该交通违法做不予处罚处理,江海交通警察大队按程序于2023年2月28日将申请人本次的交通违法记录删除。
二、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法扣留车辆。江海交通警察大队对涉嫌实施“不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的申请人处理措施符合法律条文规定。
三、执法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江海交通警察大队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四、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答复意见
(一)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认定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2月15日7时48分,在江门市江海区南山路,实施未随身携带行驶证对申请人处以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认定程序违法(编号44070434100XXXXX);”的答复意见:
经江海交通警察大队核实,当日执法活动由江海交通警察大队警号17XXXX号、174XXX两名交警带领四名辅警开展早高峰期交通疏导、劝阻交通违法工作,工作期间发现申请人有驾驶粤J8NXXX号摩托车闯摩托车禁行区域的嫌疑,遂将申请人引导至安全路段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未能出示粤J8NXXX号摩托车行驶证,在确认申请人驾车时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事实后,江海交通警察大队交警依照法律规定开具了44070434100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扣留当事车辆,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和救济途径,整个执法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确认当天非法拦截本人车辆的4人身份,并就4人非法拦截一事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答复意见:
2月15日早上车辆出行高峰期,江海交通警察大队四名辅警受交警指派到各繁忙路段进行交通疏导,期间将涉嫌闯摩托车禁行区域驾驶摩托车的申请人引导出限行区域接收检查。《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勤务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辅警按岗履职,整个交通勤务都在交警的带领和监督下完成,符合法律条文规定,不存在申请人提出“非法拦截”的事实。
(三)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确认当天非法抢夺本人手机的人员行为违法,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答复意见: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勤务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第四项规定,勤务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申请人作为违法嫌疑人,辅警按岗履职,不存在申请人提出“非法抢夺”的事实。
(四)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认定当天编号17XXXX的人员非法搜身的行为违法;”的答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执法视频显示,警号17XXXX号交警一边询问申请人相关情况,一边用手轻轻触碰申请人衣物鼓起来的位置,目的是了解申请人随身携带物品情况,确认有无潜在危险。申请人作为违法嫌疑人,江海交通警察大队交警依法检查违法嫌疑人是否携带凶器等危险物品,完全按照法定程序依职履责,不存在申请人提出“非法搜身”的事实。
(五)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认定当天的编号17XXXX的人员未按规定着装警服的行为违法;”的答复意见:
警号17XXXX号交警2月15日出外勤执法的服装是制式警用风雨衣,已按规定佩戴警衔、警号、警徽等警用标志,完全符合外勤执法交警着装要求。
(六)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认定当天4名不明身份的人员驾驶警车的行为违法;”的答复意见:
2月15日早上,协助交警执法的辅警分别是:360XXX号、360XXX号、360XXX号、360XXX号辅警,执法视频显示,四名辅警当天协助交警执法时已按规定着装并佩戴辅警肩章、辅警编号等辅警标志,完全符合辅警着装要求。《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项规定,勤务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在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的职责。四名辅警在17XXXX号、174XXX号交警的带领下,驾驶警用摩托车协助交警执法符合法律规定。
(七)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确认编号17XXXX的人员跨区执法行为违法;”的答复意见:
17XXXX号交警是江海交通警察大队的交警,其于2023年2月15日执法的地点是江门市江海区五邑路、南山路邦民路至金瓯路,该路段属于江海交通警察大队的管理区域。44070434100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印章落款为“蓬江交通警察大队”的问题,经核查是因为强制措施凭证打印卷纸的承印单位因为工作失误,误将预印有“蓬江交通警察大队”的强制措施凭证打印卷纸发货至江海交通警察大队所导致,17XXXX号交警当天的执法行为不存在跨区域执法问题。
上述事实有现场执法视频、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赵海南)、交警、辅警个人信息、44070434100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放行凭证》、五邑路摩托车禁行通告等内容予以证实,因此,江海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予采纳。
五、答复意见
综上情况,江海交通警察大队认为申请人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虽然出具的强制措施凭证有瑕疵,但江海交通警察大队已经及时纠正错误,并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前撤回了44070434100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退还粤J8NXXX号摩托车给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江门市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3年2月15日7时48分,江海交通警察大队交警在江门市江海区南山路路段执勤时发现,申请人驾驶粤J8N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进入五邑路主线摩托车禁行区域行驶,江海交通警察大队交警立即驾车指引申请人靠边停车,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申请人靠边停车后,江海交通警察大队交警依法对涉嫌闯摩托车禁行区域的申请人展开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表示,本人于2023年2月15日7时48分,驾驶粤J8NXXX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江门新会江咀村出发,准备回大治摩托车厂,当行驶至江海区麻二村辅道路口时,江海交通警察大队交警让本人靠边停车,在南山路路口拦截后,江海交通警察大队交警告知本人,不能在五邑路主路上行驶,这是违反禁令标志违法行为。江海交通警察大队交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江海交通警察大队当场开具编号为44070434100X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载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7时48分,在江门市江海区南山路邦民路至金瓯路,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代码608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并告知申请人15日内到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江海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以及不服上述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江海交通警察大队交警在涉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名并加盖了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的印章。申请人签名并表示对该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有异议。
经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查,认为江海交警大队于2023年2月15日开具的编号为44070434100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存在瑕疵,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江公交撤〔2023〕001号《关于撤销编号为44070434100XXXXX<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决定》。2023年2月24日,江海交通警察大队制作《江门市交警支队江海大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删改申请表》和《情况说明》,将编号为44070434100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代码6085)撤销。2023年2月24日,江海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NO.44070430XXXX《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海大队车辆放行凭证存根》,将申请人的粤J8NXXX普通二轮摩托车予以返还,申请人签名确认。
另查明,在行政复议审查期间,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3年4月13日将江公交(撤)字〔2023〕001号《撤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决定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4月14日签收。
2022年12月13日,微信公众号“江门交警”发布《江门市公安局关于五邑路主道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公告》,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 2022年12月13日至12月27日为宣传教育阶段,对驶入五邑路主道的摩托车进行教育和劝离。2022年12月28日起正式对驶入五邑路主道的摩托车进行处罚。二、禁行路段 新会往江海方向:新民桥—南山跨越线桥五邑路主道路段;江海往新会方向:南山路跨线桥—胜利南路跨线桥五邑路主道路段。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及江海交通警察大队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具有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强制措施原则,要求行政强制措施主体及其职权法定,法定主体行使强制措施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利。本案中,调查、取证、作出、执行涉案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主体为江海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盖“江海交通警察大队”的印章,然而44070434100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却错盖“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队”的印章,作出44070434100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行为属于执法主体错误。2023年2月23日,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核查,发现涉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存在执法主体错误,作出江公交(撤)字〔2023〕001号《撤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决定书》,决定撤销涉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该决定书于4月13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4月14日签收。鉴于在行政复议审查期间,涉案《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已撤销,而且涉案车辆于2月24日退还给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已无意义,故本府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至于申请人提出其他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44070434100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