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3〕64号
申请人:岑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罗某等江门市蓬江区某街某幢之四加建电梯工程业主。
申请人岑某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作出的蓬 江建字第2023-01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蓬江建字第2023-01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称:
江门市蓬江区某街某幢X室住宅楼加装电梯将其排除在外,不能因为多数人同意就剥夺其业主加装的权利。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的江门市蓬江区某街某幢X室加装电梯的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有据。
蓬江区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2月7日收到江门市蓬江区某街 10 幢业主提交的关于加建电梯的第三次申请,其提交了《江门市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房屋建筑类)《申请函》《江门市蓬江区某街 某幢之四(地址)全体业主关于是否同意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表决意见签名表》《加建电梯业主意向同意书》《意见咨询书》《意见书》《授权委托书》规划图纸等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江府〔2020〕23 号)第 57 项的要求,被申请人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法定职权委托给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实施。本案中,蓬江区自然资源局有权根据被申请人的委托,在经审查、公告等程序后作出涉案行政许可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和《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八条等规定,在本案中,江门市蓬江区某街某幢X室住宅楼共21户,其中409、410室为同一产权人,计算户数为20户,其中的17户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无论是表决人数还是其房屋专有面积占该梯号(幢)建筑面积均符合上述《民法典》规定的许可条件,且电梯加装方案中关于住宅楼通行疏散宽度亦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X16-2014)(2018版)》等相关技术标准程规范的要求及《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的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某街某幢X室加装电梯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蓬江建字第2023-01XX号)程序正当,依据充分,合法有效。
(一)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划许可或者审批机关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之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或者审批事项提出异议的,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方式听取各方意见。”等规定,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受被申请人委托已依法对涉案加装电梯方案进行了公示,针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反馈意见,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已通知加装电梯申请方和其所在街道办,要求就反馈意见进行协调,也已通知反馈意见方处理意见。经协调,江门市蓬江区某街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已于2023年1月19日出具《关于某街某幢之四加装电梯的复函》,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依据《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十五“申请人办理增设电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 下资料:(一)增设电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三) 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四)工程方案图纸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含(绘制在1/X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以及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五)按本办法第八条达成的书面同意文件;(四)业主就增设电梯费用和维修保养费用分摊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材料。”等规定,被申请人对涉案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经审查,申请资料充足,手续齐备,符合上述规定,故被申请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意见实质是对于加装电梯所需业主协商的事项的异议,属于业主内部民事纠纷,依法应通过民事纠纷途径解决。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主要提出了涉案加装电梯剥夺了其知情权和加装权,对项目名称、协商结果、加装电梯费用的计算维护费用等有异议,要求公开电梯加装方案、相关费用详细、电梯使用管理办法和维修费用收取标准等事宜。对此,在涉案蓬江区某街某幢X室(即涉案蓬江区某街某幢之四)加装电梯的批前公示阶段,申请人也提出了关于加装电梯公司服务商的选择、电梯费用计算、收费方式、对加装电梯公司选择和电梯方案未充分协商一致等意见,该意见实质是对于加装电梯所需业主协商的事项(包括选定第三方服务商、加装电梯所需的费用分摊等)存在不同的意见,并非是反对加装电梯。据此可知,在批前公示阶段也已经充分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申请人提出的意见实属业主内部的民事纠纷,且同意增设电梯业主也已提交加装电梯费用分摊方案,如申请人对此有异议,依法应通过民事纠纷途径解决。
综上,蓬江区自然资源局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的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某街某幢X室加装电梯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蓬江建字第2023-01XX号)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涉案增设电梯住宅楼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某街某幢之四,楼高9层。该住宅楼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首层二层为临街商铺,三层至九层为住宅且为一梯三户布局,总户数21户。申请人系江门市蓬江区某街某幢之四409、410业主。第三人罗某等江门市蓬江区某街某幢之四住宅楼业主是蓬江建字第2023-01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单位(个人)。
二、2021年1月29日,第三人罗某等业主向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申请涉案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同时提交了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加装电梯申请函、加装电梯同意书、加建电梯业主代表授权委托书、加建电梯业主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等资料。江门市蓬江区某街某幢之四住宅楼居民总户数为21户,当时同意加装电梯的有308、309、408、508、509、510、609、610、708、709、710、808、809、810、908、909、910等17户。
三、2021年3月1日,被申请人公布江自然资(蓬江)函〔2021〕X号《规划公示书》,对该梯加装电梯事项进行公示,并在拟加装电梯楼栋公共区域张贴,公示期限为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13日。公示期间申请人岑某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反对意见,以涉案楼栋加装电梯将其排除在外提出反对意见。
四、2021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向江门市蓬江区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作出《关于协调江门市蓬江区某街某幢加装电梯事项的函》;向第三人和申请人作出江自然资(蓬江)函〔2021〕X号《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某街某幢加装电梯方案的复函》、江自然资(蓬江)函〔2021〕X号《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某街某幢加装电梯公示反对意见的复函》,告知涉案楼栋加装电梯方案公示期间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书面反对意见,根据《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要求,已发函告知某街道办事处介入协调,待有协调结果后再续办。
五、2021年江门市蓬江区某街某社区向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某街某幢加装电梯的复函》称:经我社区多次组织双方业主代表及电梯公司进行协商,同意方业主代表提出409、410住户均需支付电梯加装费用,即按两户支付电梯加装费用(现409、410属于一户两证状态),409、410住户表示不同意该方案,只愿支付一户的电梯加装费用。双方就加装电梯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六、2022年8月24日,第三人第二次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加装电梯规划许可,被申请人再次落实了批前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告知第三人协调处理后续办、要求所在地街道社区介入协调等程序。2023年2月7日,第三人第三次向被申请人申请加装电梯规划许可,第三人重新提交了《江门市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房屋建筑类)《申请函》《江门市蓬江区某街某幢之四(地址)全体业主关于是否同意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表决意见签名表》《意见咨询书》《意见书》《授权委托书》《增设电梯方案附图》、规划图纸等申请材料。现在同意加装电梯的更换为308、309、408、508、509、510、608、609、610、708、709、808、809、810、908、909、910等17户,17户业主并在《江门市江门市蓬江区某街某幢之四全体业主关于是否同意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表决意见签名表》签字盖章,并就本梯口所拟定电梯施工单位广东省艺华建筑有限公司为本梯口业主按法定要求自愿拟定和本梯口加梯所需费用分摊方案为本梯口业主按协商结果自愿拟定达成一致意见。
七、2023年4月3日,被申请人核准江门市蓬江区某街某幢加装电梯方案,向第三人颁发蓬江建字第2023-01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个人)为江门市蓬江区某街某幢X室罗某等业主,建设项目名称为江门市蓬江区某街某幢X室加装电梯工程,建设位置为江门市蓬江区某街某幢X室,建设规模为61.2平方米。被申请人并函复给申请人,告知涉案电梯项目所申报资料已按《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六点要求,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已就增设电梯所选择的电梯公司和费用分摊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书面材料。因此,根据《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要求,被申请人在涉案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合法程序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不服蓬江建字第2023-01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被申请人具有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外,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市级经济管理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管理职权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江府〔2020〕23号)明确在目录清单第57项中,被申请人通过委托授权方式,委托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行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职权,并依法承担江门市蓬江区自然资源局行使该职权产生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作为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有向所属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
对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编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是否按规定对方案及协议进行公示,施工图是否审查备案,申请人是否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加装电梯方案文本、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和《江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江府〔202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电梯、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第八条规定:“增设电梯应当征求本幢或者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须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办理增设电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增设电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四)工程方案图纸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含绘制在1/X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以及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五)按本办法第八条达成的书面同意文件;(六)业主就增设电梯费用和维修保养费用分摊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材料。”第二十条规定:“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申请资料、公示情况和协商情况,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增设电梯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知会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业主人数可以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本案中,涉案楼栋共21户,其中409、410室为同一产权人,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计算户数应为20户。第三人在申请办理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已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规定的许可资料,并取得涉案楼栋20户业主中17户业主有效书面同意意见,涉案表决人数以及其房屋专有面积占该梯号(幢)建筑面积均符合上述《民法典》等规定的许可条件,被申请人审查后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体上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增设电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辖区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二)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工程方案;(三)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批前公示;(四)批前公示结束后,符合规定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属于未预留电梯井的个案,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提交了相关资料,被申请人在收到涉案电梯规划许可申请后,履行了批前公示、审核申请材料等法定程序。在批前公示期间,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也予以充分考量,要求街道居委会介入调解,听取各方意见。被申请人经审查后颁发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上符合上述规定。
四、申请人复议申请中提出的相关主张系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民事纠纷途径解决。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涉案加装电梯剥夺了其知情权和加装权的主张,在涉案加装电梯提前批示阶段,被申请人已发函致某街道办事处就申请人提出的反对意见介入协调处理,已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另外关于涉案电梯项目名称、协商结果、加装电梯费用的计算、维护费用等属于业主协商事项,而且第三人也已提交了就涉案电梯所拟定电梯施工单位广东省艺华建筑有限公司为本梯口业主按法定要求自愿拟定和本梯口加梯所需费用分摊方案为本梯口业主按协商结果自愿拟定两项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材料。如果申请人对此有异议,应通过民事纠纷途径解决。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作出的蓬江建字第2023-01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