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3〕86号
申请人:廖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广东省江门蓬江区农林东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易陟,局长。
申请人廖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的江应急申[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6月5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江应急申[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称:
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2023年4月20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申请公开你局对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提供的政府信息为复印件时,请予说明,并在政府信息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工作印章”,获取的方式为邮寄和纸质。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江应急申[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作出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不服,理由一,依申请人提出信访诉求而向申请人作出的信访意见,属于政府信息;理由二,申请人在申请公开《答复意见书》政府信息前,未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相同的政府信息;理由三,被申请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应急申[2023]X号)主体合法。
被申请人为制作《答复意见书》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被申请人作为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应急申[2023]X号)主体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应急申[2023]X号)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自2023年4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5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按照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留存的联系地址,通过投递EMS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款“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保护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知情权,需公开的内容应是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即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是尚未通过法定途径获取的政府信息。
2023年4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申请公开你局对申请人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事实上,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2月12日当日按照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留存的联系地址,通过投递EMS快递方式将《答复意见书》送达申请人,该邮件于2022年12月20日被签收,申请人已由此获取该信息,《行政复议申请书》对此也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即已通过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公开了《答复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申请人政府信息知情权的立法目的已经实现。因此,2023年4月20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同的《答复意见书》,显然是重复处理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决定不予重复处理,适用法律正确。
本府查明:
2022年11月13日,申请人向江门市信访局进行信访,信访形式(网上投诉)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211132XXXX。2022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并于当日通过EMS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签收。2023年4月20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申请公开你局对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提供的政府信息为复印件时,请予说明,并在政府信息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工作印章”。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江应急申[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江应急申[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EMS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佐证。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受的知情权,申请人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其目的亦应是为了实现其知情权。为引导申请人正确行使权利,避免政府信息申请权的滥用、行政资源的浪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对于申请人已获取了相关政府信息又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申请人已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在性质上属于“重复申请”,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不予重复处理。在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答复意见书》,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并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签收被申请人向其作出的《答复意见书》。申请人在已经获取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仍然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性质上属于“重复申请”。申请人在已经掌握相关政府信息基础上,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为复印件时,请予以说明,并在政府信息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工作印章,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形式,甚至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行政机关对此予以拒绝,作出不予重复处理并无不当,且该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侵害。
三、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于5月11日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EMS送达给申请人,上述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江应急申[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的江应急申[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被申请人、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