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3〕90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住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廖辉文,局长。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江台环罚〔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6月13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立案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