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3〕93号
李某:
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府于2023年6月16日收悉。
经审查:你、莫某、李某等三人共有江门市XX区XX里X号房屋,住宅建筑面积193.34平方米。2023年4月23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作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水南岐安里“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附有《江门市蓬江区水南岐安里“三旧”改造红线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你的房屋在江门市蓬江区水南岐安里“三旧”改造征收范围内。你对《江门市蓬江区水南岐安里“三旧”改造红线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本案被复议的行政行为系《江门市蓬江区水南岐安里“三旧”改造红线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上述规定可知,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非针对单个权利主体,而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对单个权利主体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是其后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法院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查时,也将一并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换言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效力已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吸收,你完全可以通过复议或起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江门市蓬江区水南岐安里“三旧”改造红线范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征收补偿安置的一个环节,并非对被征收人作出的具体征收补偿行为,并未直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你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