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3〕76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品高,区长。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蓬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蓬江区政府)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的《蓬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杜阮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公告”)中的《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杜阮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一、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19年12月26日经广东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核准。广东诺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经济鉴证有限公司出具《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综合判断项目采取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二、申请人黄某持有江国用(2004)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面积157.63平方米,位于江门市杜阮镇XX圩XX号,使用期限至2044年6月13日。地上建筑物有证部分为244.10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无证部分含128.74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及11.35平方米砖墙铁皮顶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为43.68平方米不规则无墙铁皮顶棚及铁管搭设露天楼梯0.9米X1.7米。经核定,地上物面积共384.19平方米,其中加建面积140.09平方米。申请人在一楼开设“XX五金铺”。
三、2022年7月7日,蓬江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批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杜阮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方案》;8月22日,蓬江区杜阮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发布通知,要求银洲湖高速公路项目沿线相关权利人联系工作人员商洽,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8月15日、9月21日,蓬江区杜阮镇政府委托广东XX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房产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报告》,对申请人黄XX被征收补偿涉及的江门市杜阮镇XX圩XX号国有出让商业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及涉及征收补偿的建(构)筑物价值进行评估,对黄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总地价为XX元,对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评估总价值为XX元。
四、2023年1月20日,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江门市银洲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杜阮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在公告附件1中公示了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在公告附件2《征收补偿方案》中,对征收补偿面积的核定、补偿方式及标准、房屋搬迁补助标准、奖励办法和搬迁期限等作出规定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20日,蓬江区杜阮镇政府现场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沿线张贴上述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一处张贴点位于杜阮龙溪市场原龙溪信用社侧,距离被申请复人房屋约XX米。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申请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反馈意见。
五、2023年3月29日,蓬江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决定自2023年3月30日起开始实施征收,确定蓬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方案中规定征收补偿面积以房产证、土地证为依据,无证以房产测绘面积为基础,结合相关政策确认;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解决,按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方案还同时规定了房屋搬迁补助标准、奖励办法及搬迁期限等。申请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蓬江区政府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责。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为推进本市交通基础建设,推动该项目实施,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目的,亦符合其法定职权。
二、涉案《征收补偿方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蓬江区政府在作出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前,该项目已经由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核准同意,自然资源部亦批复同意该项目用地,征收范围明确。蓬江区政府为项目推进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相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确定征收补偿方案,该征收决定合法有效。
《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非针对单个权利主体,而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对单个权利主体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是其后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且在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法院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查时,也将一并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换言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效力将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吸收,申请人可以通过复议或起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并非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征收补偿行为,并未直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而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黄XX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