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3〕92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廖辉文,局长。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8日作出的江江环罚〔202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