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3〕132号
申请人: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简某,均系某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住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廖辉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家辉、郑昊,均系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的江新环改〔2023〕X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23年9月8日以邮寄方式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9月11日收到相关的复议申请材料。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3年10月25日收到,经审查,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