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3〕146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所: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一路8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逵昱,职务:主任。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台山管理部作出的台金执责字〔2023〕X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于2023年10月13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