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3〕134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恩平市人民政府。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解放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赖惠镇,职务:市长。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恩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恩府办信复〔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恩府办信复〔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
在申请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一审案号:(2021)粤2072刑初X号、二审案号:(2022)粤20刑终X号]中,申请人相关人员于2023年6月初得知恩平市公安局正把申请人矿区堆场的矿料挂牌拍卖。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寄送了《拍卖异议申请书》,就前述财物有关问题向恩平市公安局提出执行异议。恩平市公安局《关于对<拍卖异议申请书>的答复》称:恩平市公安局对申请人财物的拍卖行为系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粤20刑终X号《复函》为根据。而该《复函》系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作出。
为查明事实、了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财物的仓促处置的理由及依据,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通过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7500082023070400XX),请求被申请人对“恩平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5日致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函件[涉及案号:(2022)粤20刑终X号]”依法进行公开,申请人于2022 年7月24日收到恩府办信复〔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记载“……经核查,该函件落款时间为2022年11月23日,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磋商信函等过程性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案涉函件记载内容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过程性信息”范畴,已经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合法权益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实际影响。无论是出于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还是站在监督行政机关履职行为的角度,申请人的知情权均应当依法得到保障,案涉函件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及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具有作出处理或答复的职责。
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系被申请人的日常办事机构,且作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主管机构,恩府办信复〔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经被申请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以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对外作出的政府信息公经被申请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以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对外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在法律上视同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规定可知,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过程性信息的特点是过程性和非终局性,且对外不直接产生约束力。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致函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业务指导意见,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磋商信函,系过程性信息。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涉案答复,依法有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在广东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收件回执》,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恩府办信复〔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7月24日电子邮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答复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本府查明:
2023年6月13日,申请人向恩平市公安局提交《拍卖异议申请书》,请求立即终止对位于白马坑矿区堆场内建筑用花岗、碎石、石粉建筑用砂等拍卖措施。2023年6月19日,恩平市公安局作出《关于对<拍卖异议申请书>的答复》,答复称根据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按照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公开拍卖,待法院判决后再对拍卖款项作处理。2023年7月4日,申请人通过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编号:7500082023070400XX),请求被申请人对“恩平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5日致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函件[涉及案号:(2022)粤20刑终X号]”依法进行公开。2023年7月21日,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恩府办信复〔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称该函件落款时间为2022年11月23日,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磋商信函等过程性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023 年7月24日,申请人收到恩府办信复〔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佐证。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作为一级人民政府,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有针对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请求对“恩平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5日致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函件[涉及案号:(2022)粤20刑终X号]”依法进行公开。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致函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业务指导意见,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磋商信函,系过程性信息。故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妥。
三、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
2023年7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7月21日,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恩府办信复〔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7月24日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作出的恩府办信复〔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恩府办信复〔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被申请人和本府为共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