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3〕157号
雷某(英文名LXX):
台山市人民政府转交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府于2023年11月2日收悉。
经审查:梁某律师存在私自收费的行为,可能构成行政处罚,江门市司法局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调查,查明“梁某律师私自收取20000元现金后没有出具有效的票据,扣除代为支付的一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翻译费等合共7713.6元合理支出后,余下的12286.4元至今仍未返还给雷某”,梁女庭律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门市司法局于2023年8月9日作出江司罚决字〔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梁某律师警告,处5000元罚款,责令返还12286.4元给雷某。2023年10月17日,台山市人民政府收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023年10月18日,台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台府行复〔2023〕X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要求你进行补正“一、正确填写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二、明确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复议请求。”2023年10月30日,台山市人民政府收到你重新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复议申请书以江门市司法局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为复查江司罚决字〔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10月31日,台山市人民政府制作台府行复〔2023〕X号《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该函认为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江门市人民政府的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送江门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江门市司法局作出江司罚决字〔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相对人为梁女庭,你并非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江门市司法局对梁女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案涉江司罚决字〔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与你没有利害关系,你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