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3〕161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住所:江门市蓬江区农林西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局长。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9月11日作出的江交202310030XX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立案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