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3〕164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江门市农林西路82号。
负责人:王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华彬、郭星,均系江门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周某。
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23年11月3日作出的粤江交罚〔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江门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江交罚〔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只负责办理保险和相关管理工作,对于赣D1G2XX车牌违规行为,由周某本人自己承担处罚责任,申请人不承担周某的违法、违规的罚款或刑事责任。
二、周某是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业务负责人。周某的私家车挂申请人的赣D1G2XX的车牌,属于非营运运输。
三、周某有学习安全管理知识,取得驾驶证、危驾从业资格证,具有货运从业资格,网上也可以查到。另外,周某生活也较为困难。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执法主体合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机构改革方案〉》(江发〔2018〕9号)明确:“市交通运输局设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负责市辖区范围内执法工作,并指导监督各县级市执法工作”。被申请人依法对所管辖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开展监督管理,是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根据《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对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事的违规经营活动开展监管和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是依照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执法主体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3年9月7日,某公司安排其聘请的驾驶员周某驾驶赣D1G2XX轻型厢式货车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装载300升燃料油,运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客户处,行驶至江门市蓬江区群福路路段时,被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检查。检查现场周某不能出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经委托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现场抽样检验,该车次运载的燃料油经闭环试验闪点为﹤29,根据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分类中的规定,认定案涉燃料油归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经《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确认某公司已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车已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经向益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函询,确认周某已取得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类别是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上述事实,有驾驶员周某及单位受托人叶某的询问笔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电子)截图、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调查照片及音像资料、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关于燃料油的认定说明、益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出具的回函、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截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互相关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申请人存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且本案为申请人2023年度内第二次被查处。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一)在现场调查取证环节,被申请人在驾驶员现场见证下,委托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工作人员对案涉危险货物进行抽样取证。之后,驾驶员及申请人受托人配合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受询问和调查,所获取的询问笔录、照片和相关证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均由两名以上具有有效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已向被询问人进行了宣读和阅读核对,并经过被询问人签名及按捺手印予以确认。
(二)根据立案调查情况,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23年10月19日制作《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违法行为通知书》(粤江交违通〔2023〕X号)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行使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和途径。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经审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江交罚〔2023〕X号)和《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江交责改〔2023〕X号)邮寄送达申请人,并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向江门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以上执法程序有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及邮寄记录、执法调查过程视听录像等材料予以证明。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一)根据《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2目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 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申请人作为涉案赣D1G2XX轻型厢式货车所属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系该次运输的承运方,具有不得安排未取得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作业的法定义务。
(二)根据《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我局对申请人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三)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通知》(粤交〔2021〕5号),我局执行的《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第126项明确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标准,其中“第二次查处”属于较重情节,罚款标准为责令改正并处7万元罚款,且涉案违法行为不属《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所列的免处罚事项,被申请人按较重情节对申请人决定予以罚款7万元并责令改正,处罚适当合理。
五、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本次运输行为属于驾驶员本人实施的非营运运输、复议申请人对本次违规行为不承担责任、驾驶员有相应资质等意见
根据驾驶员周某的《询问笔录》,周某承认是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涉案道路运输行为是该公司安排其进行运输,并提供该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根据某公司案件受托人叶某的《询问笔录》,公司承认周某是公司聘请的驾驶员,该次道路运输行为是该公司安排周某进行运输,并提供《授权委托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证实,涉案运输承运方是某公司,驾驶员是周某。以上证据均能证明周某和某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该次道路运输行为为某公司安排周某进行运输,其实施主体系某公司。
根据益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于2023年9月8日回函和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1日通过《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截图核实,周某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从业类别均显示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申请人虽然提交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包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但根据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服务系统查询结果,周某首次申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日期为2023年11月9日,即案发时,周某并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
综上,本案认定申请人存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就本案提出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驾驶员存在经济困难的意见
本案的行政相对人即处罚对象是申请人某公司,并非申请人所聘请的驾驶员周某,驾驶员的经济情况与本案无关,且申请人存在经济困难不能作为撤销被申请人处罚决定的法定依据。如申请人确有困难,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我局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江交罚〔2023〕X号)执法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本决定。
本府查明:
2023年9月7日10时,第三人周某驾驶赣D1G2XX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江门市蓬江区群福路路段时,被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经调查,被申请人制作《现场笔录》,该笔录载明:“涉案车辆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装载300升燃料油运送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客户,涉案车辆行驶证登记人是申请人,第三人周某是申请人聘请的驾驶员。第三人周某不能出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现场出示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以及该车次的危险货物运单,由质检部门对涉案车辆上货物进行抽样检验。”第三人周某在该笔录上签名确认。当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周某进行调查询问,询问前告知第三人周某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制作询问笔录,第三人周某在该笔录上签名确认。第三人周某现场提供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涉案《危险货物运输单》,其中《道路运输证》显示,运输证编号为赣交运管吉字360821900XXX号、业户名称为申请人、车牌号码为赣D1G2XX、经营许可证号为3608002026XX、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发证日期是2022年7月21日,有效期至2025年7月21日;《危险货物运输单》显示,承运方是申请人,车牌号码是赣D1G2XX、道路运输证号360821900XXX、驾驶员为第三人周某、从业资格证号为43230119691095XXX等。
2023年9月7日,被申请人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涉案车辆运输的燃料油进行检验。2023年9月7日,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编号:E202309270XXX),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涉案车辆运载的燃料油的闭杯试验闪点为<29,根据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分类中的规定,该样品归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2023年9月7日,被申请人向益阳市交通运输局制发《关于协助查询周某危运从业资格证的函》,协助调查第三人周某是否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质。2023年9月8日,益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作出《回函》,经查询,贵单位提供的下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情况,在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如下:姓名周某、从业类别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限2028年9月6日。
2023年9月11日,申请人向叶某出具了授权委托证明,授权其全面配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驾驶员(周某)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使用赣D1G2XX轻型厢式货车作业案件的调查取证、案件处理、申明发表、文书签收和履行处罚决定等工作,同时对受托人签署被申请人制作的执法文书及要求确认的证据材料,均予以承认,并对此承担所有法律责任。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对叶某进行调查询问,询问前向其提供执法证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制作《询问笔录》,该笔录载明:“赣D1G2XX轻型厢式货车是申请人的,实际使用人以及日常管理人是申请人,周某是申请人聘请的驾驶员;2023年9月7日,申请人安排周某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装载300升燃料油(随车电子运单:编号36082026952309635675XXX)运送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客户,本次车次不收取运输费用。”
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在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为危险废物等,有效日期起于2021年7月19日,止于2025年7月18日;第三人周某的经营类型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2023年3月29日,申请人曾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被立案处罚。被申请人在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交通运输部系统道路运政从业人员查询第三人周某,查询结果显示周某的从业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2023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在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查询,第三人周某从业资格类别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初领日期是2023年11月9日。
2023年9月7日,被申请人制作《立案登记表》。2023年9月7日,被申请人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制作《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2023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驾驶人员周某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驾驶赣D1G2XX轻型厢式货车运输危险货物案进行集体讨论。202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制作粤江交违通〔2023〕X号《违法行为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了拟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上述《违法行为通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3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粤江交责改〔2023〕X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粤江交罚〔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驾驶员周某未取得从业资格驾驶赣D1G2XX轻型厢式货车运输危险货物,该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较重。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结合《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126项较重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佐证。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涉案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修订)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辖区内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进行监管并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修正)是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权益而制定,根据该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第2目:“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可知,道路危险运输企业在聘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被聘用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这既是保护驾驶人员自身生命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2023年9月7日,第三人周某驾驶赣D1G2XX轻型厢式货车在江门市蓬江区群福路路段行驶时,被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进行道路运输检查,被申请人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第三人周某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叶某在《询问笔录》中均表示,赣D1G2XX轻型厢式货车的行驶证登记人是申请人,第三人周某是申请人聘请的驾驶员。现场检查时,第三人周某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赣D1G2XX轻型厢式货车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以及本次《危险货物运输单》,其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显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括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为申请人、车牌号码为赣D1G2XX、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危险货物运输单》显示涉案车辆运输的是300升燃料油,承运方是申请人,驾驶员是第三人周某。被申请人当日委托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涉案车辆运输的燃料油进行检验,根据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E202309270XXX),涉案车辆运载的燃料油的闭杯试验闪点为<29,根据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分类中的规定,该样品归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因此,申请人作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保证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但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申请人的驾驶员周某不能出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申请人通过向益阳市交通运输局函询和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以及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交通运输部道路运政从业人员查询,证实第三人周某已取得的从业资格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申请人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实施了使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通过广东省交通综合执法系统查询,2023年3月29日,申请人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曾被立案处罚,本次立案处罚是申请人2023年内第二次查处,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以及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中第126项:“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二次查处的属于较重情节,裁量标准为7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70000元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本府予以确认。
关于申请人提出本次运输行为系驾驶员本人实施的非营运运输、申请人对本次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驾驶员有相应资质等主张。本案中,根据第三人周某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叶某的《询问笔录》,证实第三人周某是申请人聘请的驾驶员,涉案赣D1G2XX轻型厢式货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显示业户名称均是申请人,而且涉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显示承运方是申请人,第三人周某是驾驶员,上述证据均证实第三人周某是申请人的驾驶人员。申请人作为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依法应当保证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申请人主张其对驾驶人员周某无证上岗作业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府不予采纳。同时,被申请人通过向益阳市交通运输局函询和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以及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交通运输部道路运政从业人员查询,第三人周某已取得的从业资格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至于申请人提交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显示,第三人周某的从业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被申请人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服务系统查询,第三人周某初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日期是2023年11月9日,被申请人查处涉案违法行为时,第三人周某并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故申请人上述主张不成立,本府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均持有行政执法资格证,依法记录了执法过程,且在执法过程中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回避等权利,执法过程文明有序,连贯清晰,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材料初步认定申请人违法事实成立,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核实、处罚前告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本府予以确认。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粤江交罚〔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粤江交罚〔2023〕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被申请人和本府为共同被告,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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