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3〕177号
申请人:某幼儿园。
被申请人:江门市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梁凤琼,局长。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建设二路127号。
申请人某幼儿园(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教育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江教信复〔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江教信复〔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的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通过江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为“本园与梁某的用人单位因工作调查其应聘本园教师时的工作经历等问题,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履职时获取的梁某报读江门幼儿师范学校时的在职证明、及获得教师资格证时的在职证明、学历证明信息。(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求职者应如实提供工作经历和证明,本园调查其工作经历)”同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传了江教信复〔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称所申请公开的事项涉及第三人个人隐私,经征询第三人意见,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时,已经说明申请人与所申请信息涉及的第三人梁某是用工关系。申请人所申请信息是了解其向申请人提供的工作履历的真实性等问题。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故被申请人是对法律的误解,对什么叫个人隐私存在认识错误,第三人梁某在向申请人所在幼儿园求职时便应如实提供工作经历并出示相关证明。现在申请人为调查第三人梁某工作经历的真实性,以使申请人更加规范用工和教学管理,被申请人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学校教职工的管理制度也是专业的,学校出于对教职工的工作经历等了解也是学校的社会职责所在。被申请人对涉案信息以所谓涉第三人个人隐私,经询第三人意见不同意公开为由,明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且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不以第三人是否同意为意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同时也规定了,即便第三人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的也应公开。本案便如此,第三人梁某向申请人如实提供工作经历是其法定义务,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也是属于第三人梁某的工作经历,不是个人隐私,请求贵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11月27日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于法有据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通过广东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为“本园与梁某的用人单位(见附件)因工作调查其应聘本园教师时的工作经历等问题,向贵局申请公开贵局履职时获取的梁某报读江门幼儿师范学校时的在职证明、及获得教师资格证时的在职证明、学历证明信息。(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求职者应如实提供工作经历和证明,本园调查其工作经历)”。
2023年11月2日,被申请人确认接受申请并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同年11月30日,通过广东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给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教信复〔2023〕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在初步审查后认为需要征询第三方意见而向梁某发出《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收到回函后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处理得当。
二、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信息申请答复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
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本园与梁某的用人单位(见附件)因工作调查其应聘本园教师时的工作经历等问题,向贵局申请公开贵局履职时获取的梁某报读江门幼儿师范学校时的在职证明、及获得教师资格证时的在职证明、学历证明信息。(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求职者应如实提供工作经历和证明,本园调查其工作经历)”。由于以上资料涉及第三方梁某个人身份、家庭、住址、学历、经历等隐私,经书面函询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江教信复〔2023〕X号),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本府查明:
2023年11月2日,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内容为“本园与梁某的用人单位(见附件)因工作调查其应聘本园教师时的工作经历等问题,向贵局申请公开贵局履职时获取的梁某报读江门幼儿师范学校时的在职证明、及获得教师资格证时的在职证明、学历证明信息。(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求职者应如实提供工作经历和证明,本园调查其工作经历)”的信息。当日,被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申请编号为750010202311020XXX。2023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向梁某作出江教信复〔2023〕X号《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 并于11月10日通过EMS邮寄给梁某,梁某于11月11日签收。2023年11月23日,梁某作出《政府公开信息答复书》,要求拒绝公开信息。2023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江教信复〔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11月30日通过广东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佐证。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3.1个人信息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注1: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信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注2:关于个人信息的判定方法和类型参见附录A”对于政府信息中涉及的个人隐私,可以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审查和判断,主观上不愿被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客观上公开后可能对公民个人的生产和生活产生明显不当影响。通观司法实践,下列个人敏感信息通常被视为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一)个人身份相关信息;(二)个人生理与健康信息;(三)个人财产状况信息;(四)个人行踪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被申请人履职时获取的梁某报读江门幼儿师范学校时的在职证明、及获得教师资格证时的在职证明、学历证明,从主客观方面以及司法实践来看,上述信息属于第三方梁某的个人身份相关信息,即第三方梁某的个人隐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的规定,被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征求第三方梁某的意见后,根据第三方梁某不同意公开答复意见以及审查情况,认为涉案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梁某合法权益,决定不予公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府予以确认。
三、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可知,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主要包括法定期限内作出程序、延期答复程序、权利人意见征询程序等。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收到申请至2023年11月30日网上答复申请人共20个工作日,扣除征求第三方梁某意见的期限,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未超出前述条款规定的期限,被申请人作出的江教信复〔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程序合法,本府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江教信复〔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江教信复〔2023〕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被申请人、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