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3〕179号
申请人:冯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二路7号。
法定代表人:谢少谋,职务:局长。
申请人冯某认为被申请人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3年10月26日,在抖音名为“恒XX”店铺购买一款1罐装100克“西洋参含片”,实付款69元,收货人为“贺先生”。2023年1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提交的《投诉举报书》及相关材料。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举报、投诉事项分派至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举报事项工单编号为21440700002023111406849XXX,投诉事项工单编号为21440700002023111406849XXX),同时,被申请人将该分派情况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短信内容为“投诉/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投诉举报人: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收到你关于蓬江区亿康商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问题的投诉/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已将你的投诉/举报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特此告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江门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
本府认为: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2021修订)第十条第一款“不同层级的监管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均有监管职权的,原则上由最低一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举报投诉事项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按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原则,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应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及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提交的《投诉举报书》及相关材料,于2023年11月14日转送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法定时间向申请人回复处理结果,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驳回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