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3〕187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赵卫福,职务:局长。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2023年11月20日作出江公(交)行罚决字〔2023〕44070029004020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2月25日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此案立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府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立案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