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府行复〔2024〕164号
申请人:周某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xx号。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
住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西环路383号。
法定代表人:冯小钢,职务:局长。
申请人周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24年8月2日作出的江公政务公开〔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对江公政务公开〔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不服,申请对其答复进行详细说明。
申请人称:
江门市公安局对本人依法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答复为未制作或获取,但其答复与 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七章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符,所以请求其说明具体原因。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4年7月17日,复议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被申请人递交了编号为“750013202407100xx、7500132024071700xx、7500132024071700xx、7500132024071700xx、7500132024071700xx”五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到申请后被申请人即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出具接收回执。
此五份申请书内容分别为:编号750013202407100xx申请公开“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信息;编号75001320240710002申请公开“文件名称——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富港某小区保安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其他特征描述——包含所有保安员人数、证件等信息”信息;编号750013202407100xx申请公开“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信息;编号750013202407100xx申请公开“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停车场的平面图和方位图”信息;750013202407100xx申请公开“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消控室人员资质和消控室工作制度”信息。因以上信息内容部分可能为被申请人治安支队和交警支队的职能监管范畴,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向被申请人治安支队、交警支队征询相关信息,经两支队民警检索后发现未有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以上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日制作了江公政务公开〔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通过电子邮件和邮递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答复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但其答复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七章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符,所以请求其说明具体原因”,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为某公司江门分公司,该公司未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之规定向被申请人备案,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已向该物业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限其两个月内提交备案材料。因此被申请人未能获取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提到的信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该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江公政务公开〔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府查明:
2024年7月17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被申请人递交五份《江门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编号为750013202407100xx的申请表申请公开“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编号为750013202407100xx的申请表申请公开“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保安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包含所有保安员人数、证件等信息”,编号为750013202407100xx的申请表申请公开“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编号为750013202407100xx的申请表申请公开“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停车场的平面图和方位图”,编号为750013202407100xx的申请表申请公开“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消控室人员资质和消控室工作制度”。被申请人于当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对五份申请表分别出具接收回执。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可能为被申请人治安管理支队、交通警察支队职能监管范畴,于2024年7月17日分别向治安支队作出江公政务公开函【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征询函》和江公政务公开函【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征询函》,要求治安管理支队就五份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研究,并在2024年7月21日将答复意见及文件材料函复被申请人,要求交通警察支队就编号为750013202407100xx的申请表申请公开“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停车场的平面图和方位图”的信息进行研究,并于2024年7月22日将答复意见及文件材料函复被申请人。治安管理支队于2024年7月19日函复被申请人“……经核实,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为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法人代表是李成发。至目前,该公司未向公安机关进行自招保安服务备案,我支队未制作或获取该小区保安负责人、保安员、服务区域以及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等备案资料信息。我支队将依法组织对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进行调查及处理。另外,该小区停车场的平面图和方位图不属于我支队职能监管范畴……消控室人员资质和消控室工作制度等信息公开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能,我支队未制作或获取该小区停车场平面图、方位图、消控室人员资质、工作制度等有关资料信息……”,交通警察支队于2024年7月19日函复被申请人,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停车场的平面图和方位图”信息。
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江公政务公开〔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编号750013202407100xx申请公开的‘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信息;编号750013202407100xx申请公开的‘文件名称——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保安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其他特征描述——包含所有保安员人数、证件等信息。’信息;编号750013202407100xx申请公开的‘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信息;编号750013202407100xx申请公开的‘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停车场的平面图和方位图’信息;编号750013202407100xx申请公开的‘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消控室人员资质和消控室工作制度’信息,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均未制作或获取”,并于当日将该答复书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又于2024年8月5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该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佐证。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有权作出答复。
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保安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包含所有保安员人数、证件等信息” “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停车场的平面图和方位图”四项信息,被申请人向存在监管职能的治安管理支队和交通警察支队发函要求其协助查找,两支队在进行调查核实后函复被申请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未制作或获取;对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江门市江海区江南街道某小区消控室人员资质和消控室工作制度”信息,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信息,且被申请人也未获取相关信息。被申请人已经尽到了积极的检索、查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妥,本府予以确认。
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24年7月17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江公政务公开〔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将该答复书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给申请人,又于2024年8月5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该答复书。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书程序合法,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江公政务公开〔2024〕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申请人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被申请人和本府为共同被告,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