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的帮忙,让我们可以收到退回的购房款项,我们远道而来就是为了解决这件事,现在这件烦心事算是解决了!”当张某等6名认购户收到退回的合同款欣慰地说道。
近年来,因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订购意向合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类纠纷往往是开发商在房屋建设初期以商品房认购书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预售房屋引起的。2015年10月,张某等6人与江门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认购方交付定金后,需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期房款。张某等人支付合同定金后,因各种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也未能交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张某等人未如期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有过错,双方多次协商投诉未果,遂向蓬江区司法局申请人民调解。蓬江区司法局立刻派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纠纷,人民调解员迅速了解案情和总结争议焦点,分别站在双方的角度对对方析法说理。在经历了多次耐心调解和悉心劝导后,某房产开发公司决定双倍向张某等退还合同定金,张某等人也同意该方案,至此,这起持续多年的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以解决。
房屋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房屋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当认购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时,认购书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这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另外,认购书可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蓬江区司法局以“为民办实事”为导向,发挥调防优势,积极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努力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营造遇事找法、办事依法、 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