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通过设立居住权协议,住宅所有权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居住权制度,对其住宅作出符合其意思的安排,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提高房产资源利用率,也可以更好地保护居住权人的权益,实现住宅所有人和居住权人的共赢。
近日,当事人温某、黎某和吴某到蓬江公证处申请办理居住权协议公证,蓬江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依法办理。吴某是温某和黎某的继女,温某和黎某出资购买了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吴某名下。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温某和黎某想与女儿吴某协议设立居住权。公证人员审查材料后,向当事人讲解了《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居住权登记设立,权利人可以享有排他的房屋居住权,居住权不得继承、转让。在充分了解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后,当事人在公证人员起草的协议版本上签字捺印。居住权协议公证,既能满足老年人处理财产的心愿,又能解决老年人老有所居的问题,让老人家可以安心颐养天年。
“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的设立,正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创新之处。设立居住权制度,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策的贯彻落实,是立法层面对“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理念的回应,也是国家对养老问题、住房问题等现实问题的关照。
蓬江公证处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依据《民法典》,聚焦老年人的居住需求,积极为老年人办理居住权协议公证,为老年人提供多元的公证法律服务。蓬江公证处树立全心为民情怀,展现为民利民的责任担当,急群众之所急,忧群众之所忧,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公证法律服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