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2022年环境日主题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为切实提升广大企业经营者环保法治意识,避免因环境违法行为遭受行政处罚,近日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将连续推出环境保护主题法治宣传内容,敬请关注。
企业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之四
非法处置企业生产废物
案例四:A公司未按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弃物案
A公司是台山一家从事废旧塑料制品回收加工的企业,该公司已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并配套建设了环保治理设施。2021年11月,市生态环境局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料废渣随意堆放在简易铁棚内,铁棚周边没有按规定设置导流渠,也没有设置构筑专门的堤、坝、挡土墙等治理设施。
市生态环境局当场要求A公司进行整改,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并以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的规定,对A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A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后认为,A公司应当守法经营,按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本案中,A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正当,合法有据,裁量适当。由于A公司从事废旧塑料制品回收加工多年,且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及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基本齐备,考虑其还有相关环保违法行为被另案处理也一并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承办人员审慎研究后决定并案处理,经深入到A公司所属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调查,考虑该企业主动履行搬迁治理措施并亟待选取合适经营厂址继续投产经营的客观需求以及疫情防控形势下实际经营困难等存在从轻、减轻的法定事由,最终主持协调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承诺在另案调解减轻罚款数额并分期缴纳罚款基础上,对本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标准等表示认罚认缴,同时自愿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申请,至此涉及A公司的系列案件均通过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真正达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特别提示:固体废物处置不当,除有行政处罚风险外,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五)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企业应对措施:
生产企业应进一步提高环保守法意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积极合法有效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规范、不统一等问题,进一步提升企业自身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同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管理,规范建设库房等贮存设施,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以及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分类贮存,有明确的识别标识,不得将危险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贮存。企业应当优先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委托他人处理的,应当核实其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另外,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资料规范存档 ,确保底数清、去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