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钟某
被申请人:新会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新会区人民政府向会城街道办作出《关于XX商住小区“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启动政府征收房屋程序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对“XX商住小区”改造项目第一期中未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的15户房屋启动政府征收与补偿程序。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批复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江门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结果
江门市人民政府认为新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是为作出征收与补偿行政行为前的中间环节,并非结论性的决定,不具备最终的、对外的法律效力,且没有直接对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江门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钟某不服江门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钟某的起诉。钟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三、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一般而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一般并不包括行政主体在作出最终行政决定过程中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决定和处理。此类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行为以及过程性行为虽具有一定法律意义,但它的法律效果是依附并被最终的行政决定所吸收。因此,行政主体程序性行为、过程性行为,通常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本案中,新会区人民政府向会城街道办作出的内部批复,其内容仅涉及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属于房屋征收实施前的准备行为,是作出征收与补偿行政行为前的中间环节,并非结论性的决定,不具备最终的、对外的法律效力,该批复尚未对相关房屋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可复议或可诉讼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