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真正实现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我市一直以来高度重视运用调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调解结案率逐年攀升。为把近年工作实践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为制度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调解工作程序,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近期印发了《江门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规定》。
一是明确行政复议全过程可以进行调解。《规定》完善了行政复议调解机制,坚持调解优先,能调应调,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应当贯穿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并对案件受理前、受理后、作出决定后等环节的调解程序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是明确中止审查期限,避免久调不决。《规定》明确行政复议调解期限不改变审理期限。为最大程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明确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进行调解,并对中止时长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规定》规定案件存在第三人时,调解应征求第三人意见,并考量平衡好第三人的利益诉求。
四是创新工作机制,实施合力调解。《规定》要求市、县(市、区)两级行政复议机构综合统筹各方面资源力量开展调解工作,同时加强与人民调解的协调联动,实现复议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资源整合、衔接互补。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邀请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人民调解员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复议案件各个环节的调解活动,增强行政复议调解公信力。
《规定》既促进了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规范办案,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办案更加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营造风清气正、和谐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