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开平市司法局(市复议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和解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推动行政复议由“以裁为主”向“裁调并重”转变,通过“复议+调解”“复议+和解”等模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2024年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22件,经行政复议实质化解案件为204件,实质化解率96%,行政复议首选率提升至79.29%,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更加突显。
坚持复议为民工作理念,不断创新机制
开平市司法局切实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落实到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与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签署《关于在行政复议中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施意见》,通过建立定点联络机制、行政案件办理风险研判与共同调处机制、落实对涉案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等,从多方面凝聚行政复议、综治维稳、行政检察的工作合力,推动行政争议高效化解。同时,深化府院良性互动,联合市人民法院成立开平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举办案件协调推进会、协同开展调解等方式向江门中级人民法院、江海区人民法院准确了解争议焦点,做好倾听疏导、释法说理工作,提升行政争议化解质效。2024年通过先行化解、协调化解等方式促进实质性化解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31件,为群众企业减少经济损失超710万元。
坚持调解优先工作原则,着力化解矛盾
开平市司法局始终坚持“能调尽调,调解优先”,健全案前反馈、案中协调、案后跟踪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全链条”机制,不断扩大调解适用范围,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更多更灵活的行政复议解决路径和方案。市复议办通过听取意见、召开调解会等开展诉求沟通、法理辨析、释法说理,努力使矛盾双方在法律规范内达成一致,如某商店不服市监局因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市复议办在认定市监局处罚决定符合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的原则同时,加强与申请人的释法说理,消除申请人对行政处罚要素认识的差异,达到了息诉罢争的办案效果。又如在吴某不服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申请处理行政复议案中,吴某于行政复议审查期间死亡,虽然其村集体成员资格因死亡而不复存在,市复议办认定行政机关确权行为合法适当的同时,继续对吴某的妻儿进行释法说理,同时积极协调解决吴某家庭生活困难问题,推动第三人某村经济联合社以捐赠慰问金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帮扶,打开吴某家属与第三人之间的心结,促使案件多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调解成效和社会效果。
发挥协调行政资源制度优势,聚力定分止争
开平市司法局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对行政机关进行提醒和指导,强调行政机关化解争议的主体地位,提升调解水平,就如余某不服市社保局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行政复议案,经审查确认申请人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通过决定预通知的方式对社保局进行提醒,推动社保局主动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经社保局积极指导,申请人通过合法方式满足法定条件,最终申请人就职的公司为申请人补缴工伤保险费,市社保局撤销涉案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并依法支付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对司法局、社保局表示由衷感谢,案涉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坚持实质化解工作目标,深化溯源治理
开平市司法局始终秉持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准则,坚持把解决人民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打破“就事论事”“机械办案”思维,准确把握申请人的深层次利益诉求,着力从行政争议“背后”的源头进行化解,同时对案件涉及的民事争议有效衔接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渠道解决。比如在刘某不服某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职答复行政复议一案中,市复议办审查认定行政机关答复行为合法适当的同时,通过与开平市人民法院沟通协调,解决了镇政府因客观上无法出具居住证明供申请人用作法院立案依据而引发的履职“僵局”,实现了矛盾纠纷的标本兼治。又如,方某不服因亲人间肢体冲突导致的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复议,市复议办没有局限于审理行政处罚行为,而是聚焦方某与第三人方某的姐姐及其外甥因债权、房屋产权等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的复合型争议,联合公安机关到当事人家中和村委会了解双方的困难及诉求,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充分沟通,同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办理,通过调解促成方某与第三人签订调解协议,成功化解达20余年的矛盾。
法律有尺度,复议有温度。下一步,开平市司法局将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强化前端化解,加大调解和解力度,全方位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