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司罚决字〔2019〕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邹华,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2135198112******,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7201710887090。
本单位于2018年12月21日对你涉嫌违反利益冲突案调查。经查,你在2015年9月从开平市人民法院马冈人民法庭副庭长岗位上辞职后,于2017年1月19日成为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律师。期间,你存在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在(2017)粤1781民初191号原告林斌诉曾世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你作为林斌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2016)粤0703民初6479号原告江门市新合盛涂料实业有限公司诉何思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你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2017)赣0428民初308号原告黄有发诉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你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2017)粤07民终983号上诉人江门市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上诉人黄有发不服蓬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3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中,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2017)粤0705民初2634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铁超建材门市部诉阮健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你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2017)粤0704民初678号原告蒋岭峰、范春莲诉李见坪等生命权纠纷一案中,你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2017)粤0703民初108号原告蓝建思诉袁健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你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2017)粤0704民初54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涪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江门市金百盛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江门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你作为被告江门融浩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2017)粤0704民初847号原告章香华诉李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你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2017)粤2072民初7043号之一原告中山市顺璟电器有限公司诉中山市艾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你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以上事实有:1.《关于同意邹华同志辞去公职的批复》复印件(开人社【2015】172号);2.《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登记表》(复印件);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4.(2017)粤1781民初191号、(2016)粤0703民初6479号、(2017)赣0428民初308号、(2017)粤07民终983号、(2017)粤0705民初2634号、(2017)粤0704民初678号、(2017)粤0703民初108号、(2017)粤1781民初191号、(2017)粤0704民初545号、(2017)粤0704民初847号、(2017)粤2072民初7043号之一等的案件的立案呈批表、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函、授权委托书、发票、判决书等(复印件);5.市司法局对邹华的询问笔录三份;6.市司法局对潘文武律师的询问笔录一份、林扶波律师的询问笔录两份;7.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与邹华律师签订的《江门市劳动合同书》等证据证实。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情形。本单位于2019年3月1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停止执业一个半月。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停止执业处罚的执行期限自执行机关收到上缴的律师执业证之日起计算。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司法局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