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我局审核的《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修订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5月2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江门市建设路建业街1号江门市司法局(邮政编码:529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sfgsk@163.com。
提交意见同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江门市司法局
2019年5月9日
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拥军优属,人人有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要树立争第一、当领头雁的思想,以实际行动落实我市建设“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示范城市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设立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和制定措施,把拥军优属工作作为任期目标管理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和双拥工作激励机制,及时协调和解决拥军优属工作和军地关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落到实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将拥军优属的宣传工作纳入爱国主义和全民国防教育规划,各地要认真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公共交通设施和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应当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报道,在部队驻地的市镇村道路、车站、码头等醒目位置设置拥军优属宣传标语,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各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参与国防教育培训;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本地新闻媒体单位应根据双拥工作不同时段的内容和要求,开辟双拥工作宣传教育专题专栏。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海岛、边远地区的部队搞好水、电、道路、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部队在执行军事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提供方便条件,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科技拥军和文化拥军活动,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卫生等多形式融合活动,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积极开展基层共建活动,持续推进“双拥在基层”、“双百拥军行”等活动,从生活、娱乐、文化宣传等方面促进部队基层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部队、军休所和光荣院建设,扶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创业和就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在建设开发或施工过程中,如涉及军事设施保密安全事项时,应事前与部队及国家安全部门协商,妥善处理解决。未经协商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发并提前开工。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一律免费通行;部队车辆通过时,有关部门应保证优先通行;不论以何种方式投资兴建和管理的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安置政策做好军队转业复员退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部队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配偶等对象的接收安置工作,并支持鼓励转业复员退役军人自主择(就)业、创业发展。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本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等安排、优先优待、就地就近的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推荐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等相结合的办法安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队随军家属的职业、学历、专业技能、工作经历和个人的求职愿望实行就业指导和推荐:
(一)随军前为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优先安置;随军前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原则上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编制内,拿出相应的岗位和数量,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定向招聘。
(二)随军家属就业方式实施“5+X”模式,即实施定向招聘和安置为重点、军民共建单位、双拥成员单位、社团组织、拥军爱心企业安置为辅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增加“X”项目。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具体按照《江门市“助力随军家属就业工程”组织实施方案》(江民〔2018〕61 号)实施。
(三)经推荐非因个人原因无法就业的江门驻军和江门舰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由军人驻军所在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江门舰由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补助。所需生活补助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做好计划落实安置工作,机构编制部门配合做好计划落实安置的有关工作。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驻军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编制部门优先拿出空余编制安置,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不得拒绝接收。对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任务的单位,当年该单位在机关作风考评中不得被评为标兵单位或满意单位,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符合政策安排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本单位军属等优抚对象,与其它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留(聘)用。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创业,符合《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江府〔2015〕10号)规定的,可按《转发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财社〔2015〕161号)文件要求,享受有关创业扶持政策。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失业,符合条件的,可根据我市《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14〕587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转发〈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江人社〔2014〕66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如本人确实不适应现岗位的,应当通过培训再上岗或者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由所在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抚恤补助。对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各级政府应视情况发给临时补助金。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实际,把抚恤补助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运行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和办法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优待金支出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驻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凡本市户籍入伍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受奖的,以及本市户籍居民获得国家、省爱国拥军模范荣誉称号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基层单位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祝贺,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荣获中央军委和国家授予荣誉称号者,给予7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荣获各大战区、各军兵种和省授予荣誉称号者,给予60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荣立一等功者,给予40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荣立二等功者,给予2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五)荣立三等功者,给予3200元人民币奖励;
(六)评为优秀义务兵、优秀士官者,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
其中,义务兵服役期间获得上述荣誉称号或者立功受奖情况的,按照我市制定的最高标准执行一次。
军人在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和国家或者全国和省级双拥办以及各大战区、各军兵种和省授予荣誉称号者,退役时给予照顾,优惠政策如下:副团职及以上军官转业优先安置工作,营职及以下军官转业免考并优先安置工作,士官、残疾立功人员和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复员军人考取机关企事业单位优先录取。获得中央军委和国家及各大战区、各军兵种,省级荣誉称号和省双拥办授予军人家属称号的优先安置工作。
第十六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待遇。享受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的享受个人缴费补助;因重、特大疾病住院的由当地政府给予医疗救助。具体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7〕47号)、《关于印发<江门市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意见>的通知》(江办发〔2008〕10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卫生局 财政局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江民优〔2009〕2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现役军人和享受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凭有效证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一般诊疗费,挂号、就诊、检查、化验、取药享受优先服务等优待,并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费用优惠政策。医疗机构应当在服务窗口设立明显的优先优惠标志。
第十七条 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籍所在市(区)给予补贴优待,具体优待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优抚对象和复退军人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江建函〔2018〕2116号)办理。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规定给予优待安排。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当年转学、入学的,享受与驻军现役干部子女转学、入学同等的优惠待遇。
对困难转复退军人的直系子女入读本市、县(区)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及参加普通高考考取全日制本科、大专院校的给予助学金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教育局 江门市劳动保障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子女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教发字〔2008〕45号)办理。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凭本人《军(警)官证》、《士兵证》,残疾军人凭本人《残疾军人证》,本市户籍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凭公交公司的IC卡,军队离休干部凭本人《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军队退休干部凭本人《军官(文职)退休证》等有效证件可全程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本市行政区域的高铁、轻轨、客运汽车站、码头和公共汽车站及其他公共性服务单位,应对上述对象依法设立优先服务窗口,并设立明显标识,给予优先优惠服务。
现役军人凭本人《军(警)官证》、《士兵证》,残疾军人凭本人《残疾军人证》,本市户籍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凭凭本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军队离休干部凭本人《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军队退休干部凭本人《军官(文职)退休证》等有效证件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旅游景点、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场所(设施),在正式开放期间一律免收门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为全体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悬挂光荣牌。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和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 每年清明节、烈士纪念日等重要重大节庆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利用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组织开展祭奠烈士、缅怀英烈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维护管理经费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妥善处理军民、军地矛盾和纠纷。发生军民、军地矛盾和纠纷,地方应坚持爱护军队,维护团结,实事求是,互让互谅的原则,及时协商,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走访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了解情况,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督促各企业事业单位不断完善拥军优属服务网络组织,制定拥军优属的具体制度、公约、办法。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政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举办“双拥模范集体”“双拥模范个人”的授予和“最美军嫂”评选活动,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或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慈善公益金以及动员社会力量等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拥军优属保障金用于经常性拥军优属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优抚对象按照《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卫生计生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复退军人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的意见》 (江民优〔2018〕28号)和《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卫生计生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复退军人医疗困难临时救助的意见》(江民优〔2018〕29号)文件要求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拥军优属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六条 对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依据上级政策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江府〔2011〕3号)同时废止。机构改革期间,上级有关文件对于消防、边防、边检人员优待保障政策作出进一步明确要求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修订稿)》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及可行性
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评估《实施办法》的实施情况,反映《实施办法》的内容没有与相关上位法相抵触,主要制度设计较为公平合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但部分细节有待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调整,在《实施办法》实施的过程中也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有待规范。为保证《实施办法》更合理、更规范、更具可操作性,应对《实施办法》进行制订后再实施。《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江府〔2011〕3号)是对《江门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1998 年江府令第2号)的延续和补充,也是我市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指导性文件,自2011年3月颁布实施至今,在指导全市开展拥军优属工作中起到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当前拥军优属发展的新形势,《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规定已与我市拥军优属工作的发展实际不相适应,有必要对《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保障广大优抚对象的权益。
二、主要依据
《实施办法》主要是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具体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2004 年第 413 号);
2.《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省人民政府令2008 年第126 号);
3.《江门市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意见》(江办发〔2008〕10号);
4. 《江门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1998 年江府令第2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江门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修订稿)文件章节条款共全文共28条,第1 条为立规目的和依据,第2 条至5 条为指导思想、主要原则、责任和要求;第6条至8条为军事设施保护;第9条为军车免费;第10条至第12条为接收安置制度;第13 条至20条为抚恤优待措施;第21 条至24条为维权保障及奖励;第25条为资金保障机制;第26条法律责任;第27 条为对下级的要求;第28条为施行时间及适用范围。《实施办法》内容基本构成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在接收安置及军人子女就读上进行了完善,健全了抚恤优待制度,明确各项拥军优属资金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
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