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了《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报我局审核,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1月22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江门市建设路建业街1号江门市司法局(邮政编码:529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sfgsk@163.com。
提交意见同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江门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7日
民意征集结果反馈:
关于《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doc
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市区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凡在江门市市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城市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科学配置、分类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节约用水标准。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编制城市节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研工作和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和器具的研制,推广运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条 对在城市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牵头另行制定。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九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城市节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以及用水需求,制定城市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条 城市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和阶梯式水价,并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居民生活用水户是指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单位用水户,以及取水用途为生产经营性质的用水个人。
第十一条 对非居民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标准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确定计划用水户。
第十二条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计划用水户近三年用水情况和发展需求等核定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下达计划用水户。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户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并同时提供调整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核定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整计划的决定。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合理调整水价,促进和引导节约用水。
第十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平衡测试工作指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且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应当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根据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要求和实际需要,市和各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月均用水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非农业用水单位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
第十七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更新用水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月均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含)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6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申请认定节水型单位或者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当先开展水平衡测试。
鼓励非重点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预算。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水利、公路等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统计工作,建立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供水企业应当向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用水以及非居民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用水情况等有关资料。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按规定向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用水和节约用水资料,填制城市节水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工作,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自用水的回收利用、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管理,避免水资源浪费。
第二十二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原料水的利用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游泳、洗浴、洗车、洗衣等特殊行业用水,应当安装使用循环用水或其他节水设备、设施。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节水标准的设备、产品和工艺。
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新建居民小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尚未安装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鼓励用水户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国家和省的节水产品推荐名录予以公布。
第四章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第二十五条 大力推进再生水、雨水、微咸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第二十六条 下列用水领域应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一)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电镀等高耗水企业用水;
(二)城市绿化、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
(三)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生态景观用水;
(四)冷却水、初级洗涤、锅炉、工艺等工业用水;
(五)地表水等补充水源水;
(六)其他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资源的单位。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
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并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鼓励供水企业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建立非生活用水供应系统,实现生活用水与非生活用水分系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市可参照执行。
《江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 《办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省节水工作部署的需要
节约用水是应对水资源短缺和减少污水排放、改善水环境的便捷、有效方法。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加强用水需求管理,以水定产、以水定城,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节水优先方针,提高用水效率,实现由粗放用水向集约用水方式的根本转变。制定《办法》对加强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二)制定《办法》是促进我市城市节水工作正规化的需要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配套设施日益完善,城市供水用水压力将会进一步加大。目前,我市全社会节水意识和节水管理较为薄弱,节水减排、节水减污的理念还未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用水效率低、浪费水的现象普遍存在,为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水工作有序开展,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市情、水情,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推动我市的城市节水管理工作步入正规化的轨道。
(三)制定《办法》是推进我市国家节水型城市达标建设的需要
当前,我市正积极推进国家节水型城市达标建设。城市节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用规章制度来保障。由人大或本级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的基本条件之一,属一票否决项。根据考核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需以市政府层面颁布一部城市节约用水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一条,分为总则、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的《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总体要求、职责分工、节水规划、宣传教育、节水科研和奖励等。
第二章为计划用水,主要明确了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分类、计划用水户确定和用水计划核定、用水计划调整等。
第三章为节约用水,主要明确了节约用水激励机制、水平衡测试、重点用水单位管理、节水“三同时”、节水统计、重点行业节水管理以及节水器具等。
第四章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主要明确了非常规水资源的种类、开发利用要求以及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 。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办法》的处理规定。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