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佩莹:
我局收到你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准予你在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法律服务所执业;
二、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证号:3191325210000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司法厅或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司法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