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级司法救助资金的审批管理程序,妥善解决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市司法局决定,将《江门市司法局关于市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审批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6月29日前,通过以下二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建设路建业街1号(邮政编码:529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门市司法局关于市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审批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jck@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江门市司法局
2018年6月12日
江门司法局关于市级国家司法救助
专项资金审批管理规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审批管理程序,妥善解决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的生活困难,根据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广东省省级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粤财行〔2014〕513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省级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审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司办〔2015〕10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员会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政〔2018〕46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生活困难的信访人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市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是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其生活确实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的。
第四条 法律援助、见义勇为救助、依法适用国家赔偿案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类救助,不适用本规程。
第五条 司法救助对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二)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三)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五)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的,生活困难的;
(六)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困难、达不到低保生活标准的农村村民、城市 居民;
(七)其他情形确需司法救助的。
第六条 具有《广东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第七条 司法救助的程序包括告知、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发放、备案等工作环节。
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当事人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人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应当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告知书》(附件1)的形式,告知其有权提出申请。
第八条 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受理案件部门提出;当事人死亡的,由直系亲属提出。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由受理单位制作问话笔录,说明申请理由。
(二)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其亲属关系无法在户籍中证明的,应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与当事人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办理证明有困难的,受理单位可协助办理; (3) 委托他人代办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三)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证明中应列明家庭成员和家庭财产、收入情况,确认申请人无法维特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并详细列明生活困难的原因及具体情形。
(四)提交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后果与其生活困难有直接关系的相关书面材料。
(五)因同一事由没有获得足额赔偿或接受过司法救助的声明。
(六)符合救助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人申请司法教助的,应提供自愿息诉罢访承诺书。
第九条 司法救助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范围,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救助的情况。
对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案部门与局重大经济事项会商小组研究,提出是否给予救助以及救助金额的具体意见,填写《江门市市级司法救助审批表》(附件2),然后报市司法局领导审批;决定不予救助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条 司法救助具体金额,应严格依照《广东省省级国家司法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粤财行[2014] 513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综合考虑教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须的最低支出情况等。
第十一条 经批准予以救助的,原则上办案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发放救助金时,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申请人身份材料,按要求填写《江门市市级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表》(附件3),到局计财装备科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市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市审计局、市纪检监察机关、市财政局、市委政法委以及上级机关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擅自扩大司法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因审核、审批不严造成市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重大损失、侵害或者挪用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违反规定发放省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骗领市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工作人员,应追回救助资金,并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救助人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领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办案机关(单位)应当责令其退还;拒不退还的,应依法予以追缴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司法救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支付等有关材料,应随案件材料入卷归档备案。
第十六条 局计财装备科负责每半年、每年度末对司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委政法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告知书
一、国家司法救助的原则
(一)辅助性求助原则。国家司法求助是对遭受犯罪侵
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二)公证救助原则。严格把握救助标准的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求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三)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四)属地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二、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严重残疾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
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残,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
(四)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而遭受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申请执行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各政法机关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材料
当事人或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申请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办案件的政法机关提出,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书写不便或确有困难的,可由办案人员制作问话笔录,说明申请理由。
2.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2 )近亲属提出申请的,应提供证明申请人与被害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3.乡镇(街道)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证明中应列明家庭成员和家庭财产、收入情况,确认申请人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并详细列明生活困难的原因及具体情形。
4.证明因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后果与其生活困难有直接关系的相关材料。
5.因同一事由没有获得足额赔偿或未接受过司法救助的声明。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标准及审批
(一)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二)救助金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个案的救助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三)司法救助由受理申请的政法机关按程序审批。决定不予救助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附件:2
江门市市级司法救助审批表
救助案件编号:(20 )江司字第 号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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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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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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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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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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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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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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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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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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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一式六份、一份作案件材料入卷保存,两份分别报市委政法委和财政局存档备查、另两份作为单位、审批单位入帐依据。
2.申请理由应列明生活困难具体情况,如丧失劳动能力、疾病、残疾情况等。
3.此表如不够填写,可另附相关材料。
附件:3
江门市市级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表
发放单位:(盖章) 救助案件编号:(20 )江司字第 号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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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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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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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身份证件用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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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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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对象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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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金额(大字,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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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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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受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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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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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一式六份、一份作案件材料入卷保存,两份分别报市委政法委和财政局存档备查、另两份作为单位、审批单位入帐依据。
2.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案件的求助对象应当在备注栏填写领取金后的态度,表示自愿息诉罢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