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司〔2018〕160号
各司法鉴定所:
我局近期收到赵××投诉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涉嫌虚假鉴定一案,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存在以下违规情况:
一、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在受理鉴定委托后,未按规定开具鉴定发票,而是向委托人出具收款收据,并在收费管理规定项目外额外收取加急费500元。
二、未按要求出具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40号)中均规定应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出具鉴定文书。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在委托书中虽备注了“本人要求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以及委托人签署的“隐私证明”,但其内容明显不符合通则和相关规定,出具的《亲子鉴定检验结果》无鉴定编号、无鉴定专用章及鉴定人签名,完全不符合鉴定文书要求。
三、程序文书存在重大瑕疵。
1.委托环节存在重大瑕疵。一是委托书中重要内容缺失。只有委托人签名,无鉴定机构公章,无签订日期。二是补充鉴定时,未另行补充鉴定委托。三是协议为现金支付,与实际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不一致。
2.鉴定环节文书存在重大瑕疵,包括DNA数据库血样袋、DNA亲子鉴定信息表等材料中重要内容缺失。
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上述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该所自收到该通报之日起7日内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改正,并于2019年1月8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各司法鉴定所要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强化责任意识、程序意识,加强学习,不断完善制度规范、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保障鉴定质量、防范鉴定风险,确保我市司法鉴定活动健康顺利发展。
江门市司法局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