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司﹝2019﹞8号
各司法鉴定所:
根据近期收到对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投诉以及法院对其鉴定活动的司法建议情况,我局对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活动展开调查,发现该所在鉴定活动中存在违规情况,现通报如下:
一、鉴定委托不规范
鉴定委托书中的委托人和委托时间与鉴定意见书中不一致,同时未能根据鉴定目的的特殊性告知相关事项及对相关人员核实情况。另外,机构的重要场所缺少必要的监控设备,存在鉴定风险。
二、存在按委托人的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的违规情况
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记载“因调解需要,需要对被鉴定人此次伤后的精神、智力伤残程度问题及伤残等及进行鉴定……此鉴定结论仅作为调解参考之用,不作为司法程序的法律依据”等内容,并且以“仅限于当事人调解之用,若用于诉讼,建议重新鉴定”为由函复法院,未就法院询函要求予以明确其鉴定效力,属于按委托人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的情况,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鉴定过程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
1.鉴定记录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要求,内容模糊,签名缺失。
2.鉴定意见书审核存在严重瑕疵。审核时间与出具鉴定意见时间不一致,对鉴定意见书中部分内容审核缺失。
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我局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上述不规范行为给予通报,并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各司法鉴定所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对照检查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定期组织学习,不断强化责任意识、程序意识,完善制度规范、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保障鉴定质量、防范鉴定风险,确保我市司法鉴定活动健康顺利发展。
江门市司法局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