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载群众诉求
访·守法律底线
----法治社会,做合格信访人
导语:今年7月1日,是《广东省信访条例》实施两周年纪念日。《广东省信访条例》的实施,总结了以往信访工作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思路,重新规范了依法上访的良好秩序,为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重要贡献。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了解一些信访知识吧!
信访知识知多少
何为信访?
《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所谓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是指采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信访流程:
为确保信访渠道畅通、保证信访秩序的稳定,信访人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所存在的情况,当遇多人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应推选5人以下作代表;信访过程中信访人应遵循逐级上访原则,若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30天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同样可在30天内可申请复核。
信访渠道:
《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网上信访平台、信访电子信箱、手机短信信访号码、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预约和咨询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
信访热点大盘点
热点一:市民李先生认为退休金过低、其待遇不合理,于2014年5月开始多次到区社保局、区政府上访,并反复来信来访反映其诉求。对李先生反映的诉求,社保局认真核对了办理的流程及依据,均未发现错误,并对李先生进行了政策解答,但李先生依旧认为不合理,继续重复上访。在反映诉求的过程中,因其诉求满足不了,就认为社保办理人员有违法行为、并声称将对社保工作人员进行伤害,严重影响了信访秩序。
那么,在信访的过程中,有那些事项可以进行信访?信访人可以享受那些权利和应当履行那些义务呢?
信访小助手:
根据《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信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工作、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三)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对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权利有:(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六)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信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此市民李先生重复上访是不合理的,社保局已按照流程认真复核未发现错误,并进行了回复及政策解答,李先生重复上访说明李先生在上访事项上出现认识偏差,诉求是不合理的。李先生反复上访,不尊重客观事实,甚至声称对社保工作人员进行伤害,没有遵照《广东省信访条例》的义务,没有做到依法信访。
热点二:某镇的一群退休工人认为其一次性补缴社保费的缴费金额过高、领取养老金与不同期的退休人员存在金额差距以及缴费记录与现实不符,于2013年8月开始多次多人来访和通过信访件向市社保局反映诉求,要求得到详细解答并更正他们退休待遇。市社保局多次接访,宣传解释政策,并告知所属区社保局。后所属区社保局按其诉求予以书面答复。
在此案例中,某镇的一群退休工人不仅每次上访都超过五人到场,而且还出现了越级上访的情况。那么,如何避免越级上访呢?每次信访允许到场人数又是多少?
信访小助手:
《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而且信访人应当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越级走访;信访人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支持、不受理。本级国家机关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处理的,信访人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人未到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直接向上级国家机关走访的,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五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某镇的退休工人直接到市社保局进行走访上访是不符合信访条例要求的,属于越级走访。其正确的上访形式应该是到区社保局进行合理诉求的申诉信访,在区社保局未按规定受理或上访人对区社保局处理不满意的情况下,信访人才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在上访的过程中,对于多人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应推选5人以下作代表,进行上访,但是此次案件中某镇的退休人员每次上访超过五人,不符合上访规定。
信访小贴士
一、来访人员须知
1.来访人的上访事项应当向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提出。
2.信访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信访,遵守来访秩序,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接待场所和损坏公私财物。
3.反映共同意愿的来访,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4.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来访人应当听从接待人员对来访事项的答复和受理意见,如有异议或不服,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提出,不得滞留在接待场所。
6.来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有礼貌,在接待场所不吸烟,不喧哗。
7.来访人应遵守廉洁规定,不向接待人员敬烟、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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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访事项要求: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