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报销有时限
过期办理将不能享受待遇
近期,有部分参保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报销时,被告知自己的生育津贴已经超过办理期限。对此,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生育津贴待遇申请时间是有规定的,超过办理期限,将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第一种情形:对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用人单位已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举个例子,宝妈是2016年2月3日生宝宝的,用人单位已垫付生育津贴并且累计为其缴纳生育保险1年以上,在2017年2月28日前,宝妈的用人单位可向参保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第二种情形:对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或者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未垫付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在产假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第三种情形:对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小贴士: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下简称《规定》)的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类型和天数:
假期类型 |
假期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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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 |
顺产的 |
98天 |
难产的 |
98天+30天=12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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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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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 |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到30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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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 |
4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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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 |
7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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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
1天 |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 |
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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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输卵管结扎的 |
2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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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 |
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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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 |
14天 |
注: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办理生育津贴需提供资料:
1. 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申请表(用人单位加具是否垫付生育津贴的意见);
2. 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3. 符合计划生育的证明;
4. 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
5.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加具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专用章);
6. 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单位需提供财政国库账户);
7. 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8. 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9. 职工就业期间所有的工资支付凭证;
10. 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11. 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人员就业证(单位盖章);
12. 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人员结婚证明(单位盖章);
13. 代办人身份证。
人员类别 |
需提供资料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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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申 请 |
一般职工 |
第1-6项 |
1. 第2-13项需验原件收复印件; 2.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不需提供第4项; 3. 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第13项。 |
生育时缴费未满12个月,继续缴费至满12个月后的职工 |
第1-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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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
第1-6,11,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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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申 请 |
一般职工 |
第1-5,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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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时缴费未满12个月,继续缴费至满12个月后的职工 |
第1-5,7-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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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 |
第1-5,11,12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