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地变迁 城乡居保待遇如何领取
市民王阿姨1945年3月出生,属蓬江区户籍,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按规定逐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近日,王阿姨打算迁移户籍到广州陪子女居住,于是到市社保局咨询户籍迁移后如何领取城乡居保待遇,能否享受广州的居保待遇。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对此作出了回应。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4号)规定:
一、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保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另外,在同一统筹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保关系。
二、已经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应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保待遇发放。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可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三、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卡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四、对于在不同地区同时领取两份以上城乡居保待遇的参保人,负责城乡居保的社保机构只保留其首次领取所在地区的城乡居保关系,停止并追回重复领取的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乡居保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经参保人申请,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核实后,按规定终止其城乡居保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退还。参保人退还后,将其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因此,王阿姨在迁移户籍前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户籍迁移后,应继续享受江门市的城乡居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