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从2018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提高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水平,是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为此,我市已于2018年8月底前将相关人员的伤残津贴调整完毕,并将于9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本次调整涉及全市工伤伤残人员111人次。工伤伤残津贴从调整前人均2609元提升至2853元,人均增加244元,年度增幅约9.4%。本次调整中,享受托底调整共有75人次,托底标准为2732元,调整后待遇最高为5048.62元。
《通知》明确,本次调整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并适当倾斜特定人群。那么,调整对象包括哪些人员?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的数额又分别是多少呢?
调整对象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8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一类是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通知》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定额加发105元。
2.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予以加发;201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依法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3.3%予以加发。
倾斜调整
1.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增加的伤残津贴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2.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标准计发。
3.根据以上普遍调整、倾斜调整的办法调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32元/月的,按照2732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内首次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核定的伤残津贴仍低于2732元/月的,按照2732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其他事项
201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7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5%,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