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
作为个人参保号的通告
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证号码”的规定,推进我市社会保险基础数据质量,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和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自2014年4月26日起我市范围内的参保人统一以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参保号。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4月26日起江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以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办理社保业务。
二、未能实现以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参保号的参保人可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并修改。
三、港澳台、外国人、新生儿和原新农合等的社会保障号规范按原规定保持不变。
特此通告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