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社保函〔2016〕85号
关于开展2016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即养老保险年审、退休年审),有效防范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开展本年度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时间
我市基本养老金的年度领取资格认证时间为2016年3月1日-5月31日。
二、范围和对象
本次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范围和对象是:截止2015年12月仍在我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三、认证办法
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采取常规认证与异地协助认证方式相结合,特殊认证和新增的自助指纹年审方式作为必要的补充。
(一)常规认证
居住在江门市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社会保障卡到各市(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邑门式”服务中心和社保经办机构等办理认证手续。落实好首办工作制度,即离退休人员到任一网点办理认证,各经办网点应主动办理;相关经办部门在协助认证或办理退休手续时,应积极告知和引导离退休人员每年如期按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二)异地协助认证
1.省内居住认证。居住在省内其他城市(地区)的我市企业离退人员按照《广东省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协助认证办法》就近前往居住地各社保经办机构及邮储网点通过广东省认证协作系统办理认证手续。或者由户口或居住地街道、社区管理机构、公安部门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协查认证,由离退休人员将已验证的《江门市离退休人员异地年审通知书》或者开具的健在证明寄回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2.国(境)外居住认证。对国(境)外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并公证的本人健在证明;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使领馆认证或凭当地公证机构的证明;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离退休人员,必须提供由当地工会联合会或民政总署及各区民政署提供的生存证明书;居住台湾地区的离退休人员,凭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健在证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手续,可通过委托他人或邮寄方式送达其养老金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三) 特殊认证
我市八十周岁以上(含八十周岁)或其他因残疾、疾病的离退休人员,确需委托他人办理协助认证手续的,提供本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以及街道、居委会或公安部门开具的健在证明;若离退休人员住院期间的,还可提供医院住院证明;对上述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上门探访方式或服务委托外包办理上门年审服务。
(四)自助指纹年审
2014年起我市已逐步开通、完善社保卡自助服务终端领取养老金资格年审指纹认证功能,已通过个人指纹信息采集的离退休人员,可在社保卡自助服务终端机进行自助指纹年审。
四、其他事项
(一)做好群众宣传告知工作。退休年审是社保常态工作之一,也是群众众所周知的社保义务。今年仍将群众宣传作为切入口,除采用在社保年审认证网点张贴公告、户外LED宣传屏等常规宣传平台,应积极拓展新渠道,充分利用各社保经办机构的官方微信、微博及门户网站等传播力较强的新兴媒介;有条件的市(区)还可借助当地电视、电台及报刊等受众范围广的传统媒介进行宣传。对于近两年新增的自助指纹年审,各市(区)加强宣传、指引和协助,积极引导参保人采用就近基层年审、自助年审方式,减少前台经办的压力。
(二)在经办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时,认真审验,严格按规定录入离退休人员的联系信息资料,有联系信息变更的,及时更新。
(三)逾期未办理养老金资格认证的,我市将从2016年7月起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待其补办认证后再按规定恢复发放并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其基本养老金。
(四)对不具备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离退休人员,除停发基本养老金外,应重点审查其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丧失时间,依法追回非法领取的基本养老金。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年2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本局各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