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保待遇领取资格
认证工作的通知
江社保函〔2017〕135号
各区(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7年度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即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审工作),有效防范冒领社保待遇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开展本年度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时间
2017年3月1日-6月20日
二、范围和对象
(一)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截止2016年12月在我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保”)认证
1.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2.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含改制企业一次性预缴),现未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且未逐月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人员;
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已满20年,但未符合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上述人员以下简称为“需认证人员”。
三、认证办法
(一)常规认证
居住在江门市的需认证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社会保障卡到“邑门式”服务中心或各市(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等办理认证手续。落实好首办工作制度,即需认证人员到任一网点办理时,各经办网点应主动办理;相关经办部门在协助认证或办理退休手续时,应积极告知和引导相关人员每年如期按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二)异地协助认证
1.国内异地居住认证。居住在国内非江门市的我市需认证人员
可由户口或居住地街道、社区管理机构、公安部门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协查认证,开具的健在证明或企业离退休人员可将已验证的《江门市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表》寄回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其中,省内异地居住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可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邮政储蓄银行网点,通过广东省认证协作系统进行养老保险认证。
2.国(境)外居住认证。对国(境)外居住的我市需认证人员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并公证的本人健在证明;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使领馆认证或凭当地公证机构的证明;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提供由当地工会联合会或民政总署及各区民政署提供的生存证明书;居住台湾地区的,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健在证明,可通过委托他人或邮寄方式送达其社保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三)特殊认证
我市八十周岁以上(含八十周岁)或其他因残疾、疾病的离退休人员,确需委托他人办理协助认证手续的,提供本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以及街道、居委会或公安部门开具的健在证明;若离退休人员住院期间的,还可提供医院住院证明;对上述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上门探访方式或服务委托外包办理上门认证服务。
(四)自助指纹认证
2014年起我市已逐步开通、完善社保卡自助服务终端领取养老金资格指纹认证功能,已通过个人指纹信息采集的离退休人员,可在社保卡自助服务终端机进行自助指纹年审。
四、其他事项
(一)做好群众宣传告知工作。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社保常态工作之一,也是群众众所周知的社保义务。今年仍将以群众宣传作为切入口,除采用在社保认证网点张贴公告、户外LED宣传屏等常规宣传平台,应积极拓展新渠道,充分利用各社保经办机构的官方微信、微博及门户网站等传播力较强的新兴媒介;有条件的市(区)还可借助当地电视、电台及报刊等受众范围广的传统媒介进行宣传。对于近年新增的自助指纹年审,各市(区)加强宣传、指引和协助,积极引导参保人采用就近基层认证、自助认证方式,减少前台经办的压力。
(二)在经办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时,认真审验,严格按规定录入认证人员的联系信息资料,有联系信息变更的,及时更新。
(三)逾期未办理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我市将从2017年7月起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及职工医保(含个人账户)待遇,待其补办认证后再按规定恢复发放并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其基本养老及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
(四)对不具备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的人员,除停发基本养老金、职工医保待遇外,应重点审查其领取资格的丧失时间,依法追回非法领取的待遇。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