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社会保险经办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各科室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科室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条 各科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组织机构: 机构职责、领导分工、部门职能设置等;
(二)部门文件:本局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涉及社会保险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三)办事指南:各项日常业务的办理条件、程序等;
(四)工作动态:本局重要会议活动、自身建设等政务工作动态;
(五)其他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各科室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在局OA办公平台填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章后,再送保密工作领导审阅,最后经保密员审查手续是否齐备后进行公开发布。对于法律、法规、政策上不明确但需公开的重要或重大事项,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各科室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和渠道公开。
第十条 各科室为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本科室的信息公开工作。对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未公开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直接责任。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科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未公开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开的信息资料的审批文件要妥善归档;对信息公开网站的后台发布情况进行适时的监控管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