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罗某某违规在山塘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堰
2024年12月27日,开平市水利局执法股联同属地街道对鳅鱼潭山塘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该山塘内正在修建围堰,存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
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等调查程序,罗某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鳅鱼潭山塘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堰。经测量,其修建的围堰长度共288.79米,堆筑总方量为10192.8立方米。
罗某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开平市水利局决定给予罗某某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限期清除违法兴建的围堰设施。
【水法律法规知多点】
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水域。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或征收管理单位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兴建影响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围库造地;(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六)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七)在坝顶、堤坝、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九)其他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行为。”
3.《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刘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兴建可能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非法侵占河道、侵占水利用地、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时有发生,少数单位和个人更是无视水法律法规,将河道、滩涂、水库等水工程设施的水利用地霸为己有。这些行为给河道、水利工程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甚至影响正常行洪泄洪,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