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40 | |||
可公示[√];不可公示[×]。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涉及个人隐私信息,不宜公开。 | ||||||
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何*能(“粤韶关货2262”运输船船舶实际经营人) | ||||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44188**********5X | |||||
案件名称 | 何*能非法运输河砂案 | |||||
决定文书编号 | 江水行罚决字〔2019〕第1号 | |||||
处罚事由 | 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1、处予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2、没收“粤韶关货2262”运输船非法运输的河砂约1310立方米。 | |||||
处罚时间 | 2019年4月29日 | |||||
处罚机关 | 江门市水利局 | |||||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