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40 |
可公示[√];不可公示[×]。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涉及个人隐私信息,不宜公开。 |
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欧*富(“桂庆运8689”运输船船舶船主 |
|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45042************2 |
|
案件名称 | 欧*富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案 |
|
决定文书编号 | 江水行罚决字〔2020〕第1号 |
|
处罚事由 | 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
处罚结果 | ⒈没收“桂庆运8689”船上违法运输的河砂;⒉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
|
处罚时间 | 2020年9月29日 |
|
处罚机关 | 江门市水利局 |
|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