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信息公开
事项名称
对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行政处罚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40
可公示[√];不可公示[×]。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涉及个人隐私信息,不宜公开。
应公示的信息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温*清(“粤运盈328”运输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44022119**********
案件名称
温*清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案
决定文书编号
江水罚字〔2023〕第4号
处罚事由
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⒈处予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⒉没收“粤运盈328”船上违法运输的河砂。
处罚时间
2023年11月30日
处罚机关
江门市水利局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