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梳理表
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的;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的;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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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郭X明(“粤都城货9013”运输船船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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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4428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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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粤都城货9013”运输船涉嫌未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在西江江门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运输河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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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编号 |
江水罚决字〔2016〕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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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违反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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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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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2、没收“粤都城货9013”运输船非法运输的河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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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2016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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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江门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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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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